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

摘要:我国现实中已经存在 金融 控股公司从事金融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带来 经济 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金融风险,但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和监管制度不足以全面规范和有效监管,应当吸收国外成熟经验,从监管模式防火墙制度加重责任控股公司种类等方面,及时完善相关立法,构建监管制度,以促进金融业稳健 发展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论文网。

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分析      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现实中也已经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载体,通过并购扩张,行业整合,实行混业经营,但是应当注意由于其内部各成员间关系紧密,组织结构复杂,除了要面对各单项金融业务的一般风险之外,还会面对诸多有别于单项金融业务或未曾预见的“特殊风险”,如系统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利益冲突风险规避监管风险等,这是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出发点   (一)系统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上的特点,容易导致风险集中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往往会由于控股关系在整个控股公司中扩散传播,把原始风险扩大化,从而 影响 整个系统的外部信誉和正常运作成员公司的稳健经营,最终造成整个系统的坍塌   (二)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紧密,必然存在着种类繁多的往来交易,一方面,这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提高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率,使混业经营的优势得以体现,发挥着促进金融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转移资金从事高风险投资,转移资金偷税漏税,粉饰上市公司业绩谋取不当利益,使这些关联交易与风险的转移与累积相伴,数额大隐蔽性强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形成控股公司内的暴险,从而危及整个公司的经营与稳健。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三)利益冲突风险   不同金融行业之间金融行业与非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方式和风险存在差别,利益上也存在冲突,表现为不同子公司之间对资本的争夺,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方式或决策的限制因此,不顾行业之间的差异,在整个控股公司内拆借资金或随意挪用资金的可能非常大,金融风险就会陡增,而且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限制,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的能力削弱,也有可能加大风险   (四)规避监管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个子公司可能因所从事业务的不同,分属于不同监管部门,适用不同的资本要求和监管规范为了更方便的获得收益,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选择建立阻力最小的组织模式,使成员公司的资产朝向监管宽松的部门移转,造成整个公司整体风险的提高这种情况在金融控股公司已发展成为跨国 企业 时尤其为甚,因其组织架构更加复杂,营业据点跨散于监管法规及 会计 制度均不相同之国家,相关风险更加难以估计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构建      基于上述金融控股公司存在风险我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构建我国相关制度时既要吸收国外成熟经验,又要符合我国金融业的现实,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监管模式    目前 ,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美国以功能性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制度,另一类是英国统一监管制度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美国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在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它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营运进行监管,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由其原各自主管机关监管,这一监管模式也被称之为“伞型监管”(Umbrella Supervision),它要求伞型监管者既要有能力采取行动,降低风险,又要谨慎行事,尊重其他功能监管机关,不过度卷入其事务   英国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作了根本性改变,实行统一监管制度,确立了英国金融监管局为唯一的独立的执法机构,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金融业进行全面监管其优点正如现任英国金融监管局主席凯勒姆·麦卡锡所认为的:“虽然将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实行统一监管并不是唯一的监管模式,但这一模式的确具有诸多优点,比如这样可以保证监管政策之间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且有助于专业监管技能的发展采用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数量逐渐增多,这无疑说明了这一模式具有明显的可行性和优越性”两种监管模式相比,伞形监管对原分业监管制度变动较小,政府改革成本低,原监管机构仍然会发生作用,监管经验和手段得以良好延续,但是会存在各个机构的协调 问题 ,可能存在监管的消极或积极冲突,效率会受影响,但是如果能够配合互动,各司其职,每个机构的监管任务清晰适度,反而会更加有效;统一监管对分业监管的变动很大,需要政府承担更多改革成本,变革后的统一监管面临原来各机关职能的重组和内部协调,虽然能够防止监管真空或冲突,但仍然存在监管任务繁重,提高内部效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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