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商标权冲突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在分析域名商标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冲突类型的基础上,对国际上解决二者冲突的机制进行介绍,并分析我国现有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域名 商标权 冲突 解决机制      域名商标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冲突的类型      (一)冲突产生的原因   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即IP地址)相对应。互联网商业化后,域名的功能不再是找到网上计算机的简单标识符,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互联网的全球性决定了域名的全球唯一性。而现行的商标制度实行分类注册制,在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可能出现两个相同的商标,并且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这样,互联网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相对的“非唯一性”的差别奠定了域名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必然性。域名必须唯一,而商标不必如此。   (二)域名商标权冲突的类型   域名他人注册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完全相同。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他人注册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完全相同,又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域名的所有人仅仅注册域名,却不使用。这种情况往往属于恶意注册。第二,域名所有人在其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第三,域名所有人在其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类似。   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单词、字母或与其相似。如果域名所有人在其注册域名中,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单词、字母或与其相似,也会引起域名商标权冲突。      国际上域名商标权冲突争议解决机构      国际上对互联网上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于1998年10月根据美国政府制定的“白皮书”成立,是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研究的基础上和该组织的协助下,ICANN于1999年10月23日批准并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目前,ICANN已经指定了四家争议解决机构根据UDRP负责域名争议解决,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家仲裁论坛(NAF,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CPR争端解决研究所(CPR,CPR Institute for Dispute Resolution)以及亚洲域名解决中心(ADNDRC,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ICANN提供了一种被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域名注册人在向经ICANN批准的委任注册公司申请域名注册或进行域名续展过程中,UDRP即被并入域名注册人同委任注册公司之间签署的注册协议的一部分,用于表示该域名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抢注争议之时,愿意将争议提交经ICANN指定的争端解决者之一,依据UDRP及其执行细则和争端解决者自身的域名抢注争端解决补充程序规则进行处理。      我国网络域名商标权冲突的现有解决机制      (一)行政规制   我国在国际互联网络域名分配管理中心注册顶级域名.cn始于1990年。1996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即原国务院信息办),开始探索我国域名体系和域名管理的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1997年6月组建,协助其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1997年5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由于传统的商标保护理论的现行立法都只将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视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暂行办法》对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不作区分,不考虑是否实际造成了对商标权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混扰,对所有将他人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均说“不”。   2002年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修正。其第19条对注册和使用域名不得含有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如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其中不再有禁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内容。此外,《管理办法》还引入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争议解决机制是强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须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其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法律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又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02年《管理办法》,2004年《管理办法》对域名中不得含有的内容的规定与2002年《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根据CNNIC的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受理案件。2002年CNNIC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CNNIC又发布了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2002年的《争议解决办法》。   根据2006年《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注册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成专家组,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但争议解决机构裁决并非是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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