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企业项目财务管理

建设集团公司项目财务管理

一、项目带、垫资的财务管理

1、项目带垫资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带垫资款项的安全回收,保证带垫资款项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为项目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子公司经理)和项目承包人

2、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提出带、垫资的要求,项目经过集团公司文件所规定的要求,程序,经批准后,财务可予以办理带垫资款项的拨付。

3、带、垫资款项的来源,原则上由项目承包人筹集提供,特殊情况或依实际情况分析需由子公司垫付的须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提出,并得到批准。

4、项目的带、垫资款项,原则上不能用该项目的予收工程款垫付,应由项目承包人的自有资金支付,如确需由该项目的予收款垫付,发、承包双方应制定垫资款扣除计划,垫资款全额最迟应在预收工程款50%时予以扣清。

5、项目带垫资款拨付后,发包方应严密注视加强对其的控制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回收。

二、项目合同完成过程中的财务管理

1、项目合同完成过程财务管理的原则,是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严禁超用,如确需动用子公司资金的,项目应提出借款申请,子公司领导批准,资金有偿使用。

2、项目付款应实行资金与实物工作量双控制。在工程的进行阶段,资金到位大于实物工作量的,以实物工作量为最高付款限额,资金到位小于实物工作量的以资金到位为最高付款限额,在工程的竣工阶段,严格以资金到位数为最高付款限额。

3、在杭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另立银行帐户,其资金的结算,全部在子公司帐户中进行,在杭州以外施工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开立银行帐户,确需开立须经经理同意,报公司批准方可开立开立的全部银行帐户,应由子公司财务科予以掌握、控制。

4、项目进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业务,所提供的原始单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税法的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业务,财务人员应予以提出,因项目原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

5、项目一经开工,发包方必须明确项目费用开支的审批人,经费审批人负有控制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

三、项目合同完成的财务管理

1、项目合同完成,项目应提供财务的需的全部凭证、资料,以便财务资料的整理、保存。

2、项目合同完成,项目应如实提供有关工程的各类欠款收款,及可能发生的经济风险,并做出一切经济风险由项目承担的书面承诺,同时推行项目承包担保人制度,担保人对被担保人隐匿的经济风险承担经济责任。

3、项目合同完成、兑现时,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项目准备基金,即按兑现额予留30%,以备承接新任务垫付资金之需,该项基金所有权归原扣除项目承包人,用于该承包人承接新任务发生的带垫资等一些费用,企业或任何人无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承包结束,予以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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