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村视野下农村妇女涉土地权益保护研究

李振国 陆立新 惠亚培【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是党十九作出重战略部署。

近年随着人们对土地产性认识增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数量上涨趋势明显。

但司法实践土地权益保护却存性别差异、户制掩映、集体组织成员权益不明、政策误等问题。

通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厘清当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存缺陷及模糊处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学者加对类问题研究力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完善司法保障。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体;集体组织成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存问题()土地權益保护性别影响特征明显土地承包权益流失。

土地承包营权例当前法律规土地分包政策仍然是以户单位进行分配土地承包营合签多是男性户主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营权签订承包合取得这就味着土地承包营权户主签即已由其取得续土地确权登记只是种权利确认并不能代表权利取得。

故即使些严格要妇女确权登记上签并以由确认妇女土地权益地区从法理上而言也是存漏洞。

拆迁语境下妇女宅基地使用权保护缺失。

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基原则是“户宅”而根据传统婚嫁妇女“从夫居”习俗农村达到婚配年龄妇女将会嫁到男方故妇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规定始终处沉睡状态。

现行婚姻法更倾向保护婚前财产旦妇女离婚其宅基地使用权益若无法获得保护则离婚妇女将处无可归境地。

司法实践尤其是宅基地迁拆安置补偿纠纷案件类问题尤其突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存疑旦发生拆迁安置则男方往往以房屋父辈甚至祖辈建造、离婚妇女不享有任何权益由要驳回妇女分配拆迁款要;对拆迁安置补偿分配各庭成员权益如何分配问题离婚妇女及出嫁妇女权利被挤压甚至剥夺出但居住妇女是否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分配权等问题都有待研究。

(二)户整体性与成员体性矛盾考察现有法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组织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多是以“户”单位进行分配例如土地承包营政策基础是以庭单位庭产承包责任制。

集体组织土地承包分配多是以户单位进行户主即可签订土地承包营但对户各庭成员权益分配却并无明确规定。

农村户主般男性这就使得处弱势地位妇女权益被淹没户概念下。

农村庭财产共有是种较复杂混状态加土地身性以及固定性使其难以分割或者折抵这就更使得妇女旦发生身份变动离开原有庭身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政策误涉农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不其政策性强这就导致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审理程不仅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重依据当前农业农村问题方针政策审慎处理。

当前理论界有不少学者认“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政策限制了妇女土地权益取得是婚嫁妇女无法取得土地承包营权主要原因。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对应是《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承包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及“承包期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是维持土地政策稳定产物。

但是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组织依法预留机动地;通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承包方依法、愿交回。

应当明确是妇女婚嫁虽不能重新分得承包地但是可以以夫新成员身份分得原有庭成员共有权。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缺失成因()思想识——乡土社会对女性权益漠视费孝通《乡土国》认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活特征正是取农民对“土”依赖。

国传统婚嫁制妇女有“从夫居”习惯是封建代妇女依附父兄生存不具有独立地位表现也是农村集体潜识真实写照。

延伸到现代社会习俗依然存而且变相地出现各种不规“村规民约”。

改革开放0多年国对妇女等弱势群体保护力不断加强。

但当代农村社会里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妇女独立地位得不到认可、妇女权益被漠视现象仍然存。

农村产权制改革背景下这问题显得尤突出必须尽快构建妇女权益保护完备机制实现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

(二)户制——“户”立法下庭对妇女体吞噬我国农村土地权益以庭权利享有者强调户民事主体地位对庭部财产关系分配却只婚姻法、继承法有简略规定。

“户”立法体制下农村庭财产关系上更重视庭对外财产关系对庭成员部共关系上则甚少考虑。

对庭共有关系性质有学者认应当是按份共有也有学者认应当是共共有实际上我国户情况下各成员以庭基础形成不区分份额共共有关系。

而旦稳定共共有关系破裂成员拥有财产份额并不清晰。

户整体性强化必然导致忽视成员体挤压体权利空。

(三)格认定——对集体组织成员格认定存疑上提及农村各项土地权益逻辑起集体组织成员格。

因无论是土地承包营还是宅基地分配或者集体组织收益分配是集体组织成员成员利益只有作集体组织成员才有格获取上述权益

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平等权益”高人民法院《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和保障见》指出“充分认识集体组织成员格对农民享有土地承包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基财产权利重要义”。

不难发现集体组织成员享有权益相关规定有如下表述包括但不限土地权益

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集体组织成员格认定却并无明确规定部分地区虽对认定标准作出初步探但却缺乏统规各地法院相关案件裁判很难依据这些标准作出公正裁甚至出现案不判尴尬情况。

故当急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格作出合理认定续权益厘清奠定基础。

三、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初步构想()确定人位立法保护体系如前所述户制影响了妇女土地权益但从立法层面取消户做法并不现实故可考虑“户”立法体系将集体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权益主体通确权登记方式使权利保护更加清晰。

外还应是首先提高相关法律可操作性对上提及法律规不利落实现状有针对性地予以具体化、明确化增加法律规可操作性及可执行性。

其次梳理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使执法者能准确适用从而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土地承包营权例建议立法修正修改男女双方签订土地承包营合从头上理顺妇女承包营权取得。

应当建立土地登记权利救济制妇女土地承包营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提供便利对因错误登记造成损失也应进行适当赔偿旦出现妇女土地权益受損事件能够提供有效救济。

(二)完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格认定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格认定是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逻辑起。

认统立法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格认定标准宜分两步走首先要进行地方性立法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行界定对成员格认定宗旨、目标、原则、条件、标准、具体程序等作出指导性规并将农村离异女、外嫁女等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人群作集体组织特殊成员对其成员格进行专门认定;其次待条件成熟可考虑对成员格认定标准作出全国统规定。

(三)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法治明程针对农村依然存“嫁出门姑娘泼出门水”“养儿防老”等农耕社会传统观念现状要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化移风易俗培育明乡风、良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明程。

首先要农村庭部和农村社会营造“男女平等”氛围破除歧视妇女封建思想尤其是外嫁、离异、丧偶和招入赘女婿妇女群体。

其次要提高农村妇女法律识。

通提高妇女政治地位改变身“男尊女卑”思想提升她们维权识;积极开展法律讲堂等宣传活动主动向妇女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她们形成通法律途径土地问题思想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己。

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等村民治容审、监督清除其侵害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相关容使村民治法律围运行从根上村规民约违法问题。

参考献[]吴阳阳土地确权妇女权益保障研究[]邢台学院报08(9)0[]闵杰王茜孙婧琦郭砾0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与乡村振兴[]国妇女报08[3]刘淑波刘艺论农村土地承包营权确权登记妇女权益法律保护[]长春师学学报07(7)68(作者李振国单位焦作市级人民法院陆立新、惠亚培单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相关热词 法治乡村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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