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大忌:适用法规错误
纵观一些纳税筹划方案,常见的 问题 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筹划缺少法规基础,即合法性不具备。
主要表现在法规已失效或适用范围出错,或者对税收法规理解不到位,或者误用法规等。
二是单纯为税而筹划,不考虑综合收益,特点是一厢情愿搞筹划,没有顾及筹划对象的关联方 经济 利益变化。
三是筹划方案选择标准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以单一税种或所有税种节约额为标准,以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为标准,不考虑机会成本;不能区分净利润与现金净流量指标在纳税筹划中的作用,导致筹划方案选择失败。
案例一 2006年,某大型国有 企业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适用税率为10%)给专家年薪50万元,有三种发放方式:一是工资加奖金模式,二是年薪制,三是发放工资加红利。
其中“方案二:年薪制”的依据是《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该通知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 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来调整为1600元)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专家应纳个税为〔(500000/12-1600)×30%-3375〕×12=103740元。
依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法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七条:“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 中国 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可知:《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现在已失效,本文的方案二的依据已作废。
案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办公用楼房,总售价为15500万元,取得土地价款为4000万元,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开发费用为上述两项的10%,其他可扣除的税金为1000万元。
纳税筹划前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4000+5000+〔(4000+5000)×(10%+20%)〕+1000=12700万元。
土地增值率为2800÷12700=22%。
纳税筹划后的土地增值税:(增加建筑安装成本200万元后) 扣除项目为4000+5200+〔(4000+5200)×(10%+20%)〕+1000=12960万元。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土地增值额为15500-12960=2540万元。
土地增值率为2540÷1296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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