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政策及相关会计核算(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即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44号文件精神,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增设“查补税款”专栏,用以核算经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等不同性质,分别设置基本的相关会计科目。

工业企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材料采购”、“原材料”、“辅助材料”、“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科目。

商业企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科目。

下面,将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及近期政策调整与涉及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确认和相关会计核算作一介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还包括接受投资和捐赠、进口货物等,其进项税额的确认有以下几种含义:  一、购货方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购货方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其实际支付的金额和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出进项税额,如:购进免税农产品、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等;  三、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案例]某生产企业2002年3月6日购进一批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货款、货未到;  3月9日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生产用原材料B,取得普通发票一张,注明“金额”为100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货己入库;3月16日,原材料A到厂并已验收入库。

[案例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

如果销货方每次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按上述金额付足款项的,该笔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

(五)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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