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运转率 [论儿童电视广告监管的有效运转]

以2001年计,中国大陆地区有12.8亿人,其中23%是15岁以下的儿童

我国4~14岁的儿童平均每天接触电视的时间为2小时22分钟。

从幼儿园到初中毕业的12年里,儿童接触电视的时间长达1万多小时,远远超过他们学过的任何一门课程的时间(央视一索福瑞)。

针对北京市200多名4~5岁儿童做的一项调查显示,90%以上的孩子最喜欢看的电视节目,第一就是广告

成长网调查,87%的中小学生经常会冒出几句广告词。

研究儿童消费行为的权威专家麦克尼尔指出:孩子影响了大约68%的家庭消费。

86.2%的收看电视的儿童都认为电视广告是最重要的商品信息来源。

电视广告儿童认识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广告儿童可以初步了解市场运作,提高对商品的比较与辨别能力,获得消费经验。

但是儿童身心不成熟,缺乏社会阅历,对广告辨别能力弱,这使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不良广告的伤害。

所以,儿童必须受到特殊保护儿童电视广告监管广告监管的一个重要议题。

我国目前关于“儿童广告界定的三个缺陷      要有效监管儿童电视广告,首先要清晰地界定儿童广告

我国对儿童广告界定是根据1994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第三十七条:“儿童广告,是指儿童使用的产品或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

”这个界定存在三个缺陷。

儿童的年龄没有清晰界定

何为儿童广告中的“儿童”?《广告审查标准》对此在年龄上没有清晰界定

在实践操作中,有按18岁执行的,也有按14岁把握的,靠的全部是相关人员的直觉判断,缺乏法律依据。

儿童广告投放范围需要重新认定。

除了传统媒介,现在许多新媒介,属于监管盲点,如楼宇广告、电梯广告、手机电视、车载媒体,都成为儿童接触广告信息的重要渠道。

还有一些有儿童参与的筹款活动和赞助活动,即常说的PR,属不属于儿童广告呢?如金鹰卡通组织的“超女娃娃”海选。

儿童普遍收看电视时段的广告如何界定

儿童普遍收看电视的时段,如18点30分到19点,这个时段播放的没有面对儿童受众,也没有儿童参与的广告算不算儿童广告?按《广告审查标准》衡量,它不算,但这一儿童集中收看时段的广告儿童的影响非常大。

能听之任之,不加监管吗?      目前儿童电视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眼看穿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少了,隐蔽性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多了。

不良儿童广告一直存在,只不过现在变得更加隐蔽。

像早期的一则广告:一上门求办事的“大人”(儿童饰)提着礼品到“领导”家,被“领导”(儿童饰)拒之门外,后来,办事的“大人”又给这位“领导”的孩子送来某产品。

孩子放了进来,还说:“给父母送礼不如给我送。

”还有某具有神奇增高作用的增高鞋垫的广告,这样一眼就能看穿的、一经播放就遭群起而攻之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少了。

而现在常用的广告词“妈妈的爱”,给儿童造成如果不买这种产品,就是妈妈不够爱他;为拥有某种食品感到自豪并向小伙伴显示;老师在黑板前告诉学生,她小时候也使用某某牙膏;吃了某种补剂就能“增长智力,胜人一筹”;喝了某种补液可以考试得好成绩等。

诸如此类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以拥有某种产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利用教师形象,利用应试教育的隐蔽性不良儿童电视广告越来越多。

监管儿童电视广告的难度系数逐年增加。

儿童电视广告监管――政府监管无法可依,行业自律缺位。

我国目前的广告监管体制是以政府监管为主。

行业自律为辅;以部门职能分工为基础。

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政府主导型的监管体制。

但是目前对于儿童电视广告监管的现状却是:政府监管无法可依,行业自律缺位。

如何使儿童电视广告监管有效运转      儿童广告急需专门立法。

我国现行的广告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共计300余部,但涉及儿童或未成年人的只有寥寥十余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只是在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广告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朱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树立健康文明的女性形象,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广告审查标准》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一些危险用品、成人化妆品等产品,儿童不得参与演示。

《电视广告播放审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儿童节目应避免播出不适宜儿童广告

而《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针对儿童广告均为空白。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儿童广告法规”。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可以看出,涉及儿童广告的内容要么是缺失、要么是空泛,缺乏可操作性,远远滞后于现在儿童广告的发展。

无法可依是儿童电视广告监管最为重要的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应该考虑收集不良儿童广告案例,和立法专家讨论,通过出台儿童广告法,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以使儿童广告在法律的轨道中健康发展,儿童广告立法也确实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了。

儿童电视广告可以不严加禁止,但法规分则条款必须具体可操作。

希腊严格禁止在早晨7点至晚上10点做有关玩具的电视广告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

瑞典从1992年起。

禁止电视播放针对12岁以下儿童广告

这种严加禁止的法令是不适应我国国情的,也很难长期施行下去。

儿童电视广告可以播出,但前提是,分则条款要具体可操作,落到实处。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广告必须保护儿童的法律和规定。

主要是要求广告不要利用儿童的忠诚天性,故意欺骗儿童;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英国的《广告儿童法规》规定产品不得有意使用广大儿童喜闻乐见的,但其结果却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方式;广告不得利用儿童的轻信和模仿意识;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进人生疏地区;不得直接吸引或劝诱儿童购买;不得使儿童相信,如果得不到广告中的产品,同其他儿童相比。

他们就是低下的.或者由于没有得到这种产品而被人轻蔑和嘲笑等。

这些儿童广告法规对我们是很有借鉴意义的,儿童专门的广告法规,分则条款必须具体可操作,对涉及儿童广告时间及内容应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不准用流行的动画形象向儿童推荐产品,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让家长去买某一商品等。

儿童广告自律组织的缺位及对成立CARU的思考。

自律儿童电视广告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

现在的海量广告

要全部由政府负责监管,肯定是不现实的。

自律组织是很重要的,而我们目前的情况 是,儿童广告自律组织缺位。

美国有关儿童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儿童广告审查单位(The Children"s Ad—vertising Review Unit,简称CARU),成立于1974年,是设在良好商业局(CBBB)中的一个部门。

CARU以促进可信度高的儿童广告发展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广告行业自律组织

监督所有以儿童为对象的广告形式,其主要执法依据是《儿童广告自律指导方针》,同其他自律组织一样.儿童广告审查单位没有法令或强制执行的权力,遵守准则纯粹出于自愿。

广告主如果不配合,审查小组便将案子提交给具有强制约束权力的机关,如贸委会或通讯委员会。

同时,“国家广告处”报道案例摘要,典型案例由报界发表,公之于众。

这样,儿童广告审查单位实际上利用社会舆论实施了“软”制裁,加强了自律的效力。

儿童广告自律指导方针》是CARU进行审查监督的基本依据,是CARU得以存在的基石,决定着儿童广告审查的范围。

原则上包括以下七点:   1 儿童的认知水平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十分有限,他们也无法理解从媒体得到的个人信息的性质。

广告者负有特殊的责任去保护儿童,使其避免因易受影响而受到伤害。

2 广告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儿童是充满想像力的,在儿童成长进程中虚拟游戏(make—belleveplay)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广告者应当尽量注意避免不当地开发孩子们的想像力,直接或间接地刺激其对产品性能或功用的不合理期待都是不应当的。

3 儿童不宜的产品或内容,不应该直接面向儿童进行广告或促销。

4 广告者应当认识到广告儿童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广告者应当充分认识到孩子广告中学到的东西将影响他(或她)的健康和良好的行为,因此广告中要使用真实、准确、孩子们容易理解的语言进行交流。

5 广告能对孩子的行为产生影响,强烈希望广告者充分利用这一潜能,致力于展示积极有益的行为品质。

6 为团结少数民族和其他弱势群体,广告中应给予他们适当的关注,展示其积极与正面的社会形象。

应当避免社会成见和偏见。

7 广告者应当努力促进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

CARU在儿童电视广告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儿童广告自律指导方针》也成为广告主遵循与把握的标杆,例如全球第一玩具品牌――美国费雪(Fisherprice)所有的营销行为,包括网站设计,都经过仔细审查,以遵守CARU的规定。

我们是否也可以考虑在中广协下建立一个类似CARU的自律组织,通过CARU,建立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媒体的信誉制度,开展信誉等级评定。

广告发布前.广告公司也可组织孩子讨论广告内容。

孩子应该是儿童广告的重要评判者,美国有个“坏广告”(BadAd)征文竞赛,6~12年级的学生参加,参赛者除了要解析一个自己心目中的“坏广告”,还要给这个“坏广告”的广告主和发布者写信,因其社会反响巨大,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那些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发布者。

儿童保护组织的强化。

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我们目前主要是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关注流动儿童人口、城市贫困儿童人口、艾滋病儿童等。

我国非政府的儿童保护组织的声音非常弱小。

非政府的儿童保护组织在世界范围内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美国保护儿童免受互联网黄毒侵害的委员会(CO—PA);英国的儿童保护组织甚至曾建议政府禁止迈克尔・杰克逊在英国过圣诞节;美国儿童和家庭保护联盟对苹果电脑最近推出的iPod视频播放器会不会成为成人网站利用的工具对政府提出异议。

而我们在非政府的儿童保护组织这方面,一直比较薄弱,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不要说在互联网和新媒体方面,就是对儿童影响最大的电视媒体,也缺乏相对应的儿童保护组织

儿童广告素养教育的实施。

英国的儿童心理学家伯林认为,孩子能够正确了解电视广告的目的:“这一领域的绝大多数研究结果表明,12岁以下的孩子完全能够理解电视广告

”瑞典文化部高级顾问罗兰提出:如果儿童具备了鉴别能力,广告商就不能滥用儿童的幼稚了。

美国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制定了不同的广告素养教育内容,如幼儿和小学阶段:了解并辨识广告;区别事实与虚构。

台湾传播学者吴翠珍提出的媒介素养教育内容,关于广告的是:理解广告的说服技巧。

我们专门针对广告素养教育是基本缺失的,现在主要关注的是大众媒介的素养教育,对于广告素养教育,很少有人关注。

儿童进行广告素养教育的目的在于:将他们培养为成功的广告信息的利用者,成熟的消费者。

麦克尼尔认为,童年时期形成的消费态度和行为大部分将会延续至成年并贯彻终身,广告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比成人更深。

我们可以通过家庭教育、课堂教育和媒体教育这三个通道,使儿童达到了解广告、理解广告、利用广告、审视广告这四个层次。

编校 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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