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担保形式的提存公证之我见

[关键词]提存公证;特征;方法 毕业论文网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担保(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近些年来开展的一项主要公证业务。

一、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是履行合同的一种好形式   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公证机构办理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协商一致,即权利人同意义务人以提存的方式履行义务。

(二)担保人债务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提存与债之标的想适应的货币或物品作为担保,该提存标的物既不是担保人债务人占有、保管,也不是债权人占有、保管,而是由公证保管,这样既可以增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同时也减少因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产生的经济利益风险。

(三)提存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照合同(协议)双方约定,在条件成就时发生转移,依法确定提存物的归属。

条件不成就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公证处也不会根据司法机关裁定后确定的受领人进行给付,权利人的权益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害。

(四)提存标的物依据合同(协议)约定条件交付给受领人,手续简便,作用明显。

公证处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合同(协议)执行人,不受任何外界的任意干扰和影响,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履行双方当事人约定提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提存标的物的交付条件提存标的物

二、提存公证条件   (一)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三)提存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必须属于提存人所有,在权属问题上与他人无任何争议,且提存标的物价值应等于或大于债的数额,使提存标的物与债相适应。

(四)提存标的物必须是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标的物

提存标的物必须是提存现时持有的,在办理提存公证手续时将标的物交付给公证保管

(五)提存人须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

三、严格证前审查,确保提存合法   (一)提存公证当事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时。

公证员应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审查当事人用以担保为目的提存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表达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是关系到提存公证条款是否有效和提存作用能否实现的关键。

(四)审查提存人受领人的姓名、住所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和开户银行及账号。

(五)对提存提存标的物进行审查,核实提存物品的真假,如不能识别真假的,应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六)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提存标的物领取的条件和方法的约定,如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依据于当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给付方式。

(七)依照法定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公证处应当接受提存标的物并采取封存,受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如需置备专用设备应采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等措施。

(八)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四、提存公证的效力   提存将会在三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即在提存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受领人)、提存人与公证处、公证处与债务人三方面将会产生不同效力。

(一)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不同效力   不论债权人是否领取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公证处领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只是将提存作为合同(协议)终止的原因。

(二)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公证处,在相互间就产生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三)公证处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提存公证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公证处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最鲜明的就是明确地指出公证处的赔偿责任。

实践证明,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稳定和促进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安全流转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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