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

一、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  效率的产生基于这样一组矛盾,即人的欲望和需要是无限的,而现实世界能够提供或满足人类需要、欲望的资源和方式却是有限的。

因此,人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和方式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要,这就是所谓的效率机制(Mechanism of Efficiency)问题。

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此问题。

诚如有的学者所言,“”首先,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通常来防止犯罪和逮捕犯罪……。

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作用于一定规模的资源和惩罚。

“” 在刑事诉讼中,资源的供求矛盾体现为:一方面在现实中犯罪现象总是层出不穷,加之现代社会由于贫穷分化加剧、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等原因,犯罪现象不仅没有呈现减少或消灭的趋向,反而呈现上升的势头,而国家总是希望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进而达到减少或预防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国家投入刑事诉讼中的人力、财力和设备等由于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有限财力和其他活动所占资源的比例等限制,因而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远不能满足追究犯罪、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由上可见,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

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当然,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特殊形式,除了具有经济学中研究的生产活动的共性之外,更加凸显的是其本身所具有的个性。

因为物质生产活动,人们可以根据物质资源的投入与物质产品的产出之比对其效率的高低进行统一的经济性测量。

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必须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这是可以用经济尺度来衡量的;但是,刑事诉讼活动它追求的并不是物质性效果,而是包含秩序、自由、权利等多方面因素构成的结果状态。

很明显,这种结果状态主要是精神性的,而不能简单用物质性标准来衡量。

因此,对刑事诉讼效率的评价就涉及两个方面的标准——既涉及到精神性因素,有涉及到物质性因素;既要促使诉讼投入满足经济合理性的要求,又要保证诉讼产生满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要求的效果。

这种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结合正是刑事诉讼有别于物质性生产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

基于此,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

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就是要求在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地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和科学地配置这些司法资源,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由于国家通常难以增加或大量增加司法资源,所以,一般而言,并不是通过最大程度的司法投入来解决案件拖延或积压,从而实现司法效率的最大化,而是通过成本结构的优化配置达到效益最大化,具体地说,就是国家通过诉讼规则和程序的设置和运用,对诉讼权力与责任、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等法律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来促使各诉讼主体选择适当的行为,使司法资源有效地被利用,即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评价诉讼过程经济合理性的具体标准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讼周期的长短。

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发生到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

这种时间延续过程又可根据两种时间尺度来衡量:一是法定的一般诉讼周期;二是个案的实际的周期

法定的一般周期是由诉讼阶段或环节的多少、审级制度的繁简、某些诉讼行为实施的期限等因素决定。

法定的一般周期越短,诉讼成本就越低,诉讼效率相应的就高;反之亦然。

个案的实际期间必须遵守法定的诉讼期间。

如果个案的实际周期超过法定的周期,不仅有损法的权威性,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所以个案的诉讼周期只能小于或等于法定的周期,而不能超过法定周期

第二,诉讼程序的繁简。

繁琐的诉讼程序必然要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就必须适当简化诉讼程序

司法实践考察,大多数国家也都实行了正当程序的简易化。

如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中国以及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简易程序

设立简易程序甚至是非诉讼程序已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合理的配置了司法资源,才能在不损害正义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活动的效率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相适应原则。

例如采用侦查手段要与犯罪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程度等相适应。

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逮捕的就不能逮捕;搜查、扣押不是必要时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也是如此。

只有这样才能节约司法资源

二是区别原则。

例如在审判程序上,对那些所涉罪行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审判的结果对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该设立对抗性强、能充分体现保障权利的诉讼程序,这种程序比较繁琐,消耗资源比较大;而对那些所涉罪行较轻、案情简单、证据充分而审判的结果对被告人的权利影响相对较小的案件,应设立简易程序

只有针对不同案件,采用繁简不一的程序,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而且同时做到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结案数量方面的要求,即结案率必须要达到预期值或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对结案的质量的要求,即办结的案件从质量上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表现为办结案件数量与质量的统一。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如果对案件的处理达到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要求,在质量上就满足了国家、社会的需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就当事人来说,案件公正的处理也较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包括被告人服判,被害人得到精神上满足和物质上的补偿。

但如果公正处理的案件在数量上看,只占所有案件的较小部分或者比例不高,其他案件得不到及时的侦破、起诉或审判,很明显,刑事诉讼效率就很低,因为效率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使发生的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消除案件积压和拖延。

但是,仅有高结案率也并不能代表刑事诉讼的效果就达到了“”合目的性“”的要求。

结案的数量必须是在保证案件质量前提下的数量,如果处理的案件结果达不到公正,不仅不能实现刑事诉讼效率,反而增加了国家和当事人的纠错成本,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造成低效率

从上分析可知,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与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是刑事诉讼效率中两项基本价值内容。

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

刑事诉讼效率的两项内容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体现了公正效率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刑事诉讼效率公正的关系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在各种社会公正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无疑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公正

司法公正则在社会公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同样,公正刑事诉讼价值中也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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