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 金融 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银行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其经营监管模式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在混业经营下主要存在英国的单一监管模式和美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我国金融监管应该从监管组织结构与监管目标的兼容性、监管组织结构的规模 经济 和范围经济效应、监管组织结构的监管成本、信息的沟通等方面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使得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 毕业论文。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单一监管功能型监管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基本形态      金融集团是指具有统一协调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金融服务,并且在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中至少从事两种业务的 企业 集团。现实中,金融集团形式多样,代表类型包括全能银行银行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   全能银行也就是综合银行,是指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是这种形式典型代表。在全能银行内部,通过设立“ 中国 墙”隔离各部门的业务经营,以防范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银行子公司金融集团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由其设立或者控股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这种形式在英国的实践中用的最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本身不从事任何主营业务,专门行使控股权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而形成的金融集团。这种类型的企业集团又称为纯粹控股公司。而上述银行子公司金融集团的银行除控股外,自身也从事业务经营。美国、日本等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      二、金融混业经营存在的风险      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由于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风险的种类也更加多样化。混业经营金融机构除了面对常规金融风险外,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作文 /zuowen/   (一)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混合的金融风险   由于各个金融机构的精细分工和专业化程度的深入,不同金融业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了混合的金融风险。例如,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时,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证券业务进入股票市场,由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常比较雄厚,给股票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容易形成股票市场的“泡沫”,导致股票市场的虚假繁荣,形成巨大的股票市场风险。   (二)金融混业经营风险传染   风险传染是由于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整体,某一子公司的危机会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蝴蝶效应”,将风险扩大和传播,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严重危及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安全,损害存款人和公众的利益,并可能引发金融系统风险,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甚至造成金融危机。   (三)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获取高收益的途径和 方法 。混业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信息,为金融机构的经理人提供了更多获取高收益的投机途径,在这种投机心理的驱使下,金融机构可能从事更高风险业务,从而加大金融结构混业经营的道德风险。 代写论文      三、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比较      从国际实践来看,金融混业监管代表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英国的单一监管模式和美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   (一)英国的单一监管模式   英国在经历“金融大爆炸”、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以后,于1997年合并原有的九类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行业和金融机构统一行使监管权,成为英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机构和市场法》(FSMB)进一步强化了FSA的职能。   (二)美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   与单一监管模式相对应的是美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尽管1999年《金融服务 现代 化法案》废除了施行进6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取消了混业经营的禁令,但是美国并没有实行监管合并,而是采取了彼此分离的而又相互协调的“功能型监管”方法。具体来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保险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包括联邦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监管机构即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同时,由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担任“牵头监管者”或者叫“伞式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联邦储备理事会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有在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是如果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的监管不适当时,可以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因此,可以把功能型监管看成是分业监管

作文 /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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