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研究

[摘要]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

能否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电子商务安全和发展的关键问题。

当事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而且只有当事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且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合同才能生效

电子商务合同的证明力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关联效力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目前已经得到了公认,但是其证明力往往较低。

为了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适时创建新的电子商务规范。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 订立 效力      电子商务催生了新的市场和管理方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给购销双方都带来了便利。

“WTO和电子商务是全球经济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推进器,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离不开WTO,也离不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能否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电子商务安全和发展的关键问题。

研究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效力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电子商务合同订立   电子商务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务协议。

根据商务合同的一般原理,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那么,通过电子通讯方式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当然也能够促成合同成立

各国合同法都认为,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即承诺)而成立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从何时起生效合同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订立合同的地点对于确定适用的惯例,在诉讼时确立主管法院,以及对确定适用的国际私法来说都相当重要。

由于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不同的规则,有的国家如英美法系各国采用“发出生效规则”;有的国家如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到达生效规则”,因此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也有所不同。

一般认为,采取到达生效的规则对电子商务更为适宜。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电子商务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对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加以确定而确知。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也是到达生效原则。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由于电子商务承诺生效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因而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的缔结地,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的缔结时间。

“对于许多厂商来说,他们更愿意众多潜在的顾客主动向他们发出要约

原因是,合同一方所表达的是要约还是承诺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中哪一方承担一定的合同风险。

例如,承诺人做出承诺的地点依照一些国家法律即为合同成立地,而合同成立地有时又直接影响到何地的法律适用于该合同,何地的法院对该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等重要问题。

正因为如此,许多商家都非常留心自己在网上发布的促销信息,以保证该信息只构成一个要约邀请,而不会实质上形成一个要约

这样当商家收到来自消费者的要约时,即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要约,取得经营的主动权。

当然以上规律也并非绝对的。

网络上某些网站的运行者则希望其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资料能够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以使对该网站的任何使用行为构成对该要约承诺,由此约束该网站的使用者,使其遵守网站运行者所制定的某些合同条款或要求。

”   最常见的两类在线合同就是“点击包装合同”和“浏览包装合同”。

有的电子商务的商家在服务条款的前后设置“我同意”、“我不同意”或者“我接受条款”、“我不接受条款”等标识键供对方选择点击,此类电子商务合同被称为“点击包装合同”(click wrap contract)。

有的电子商务的商家在要约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的主页,便与该商务主体之间成立合同,此类电子商务合同被称为“浏览包装合同”(browse wrap contract)。

可见,网上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将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内容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放在网上,即构成有效要约;网上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在阅览网页上的格式合同后,用鼠标点击“同意”键钮甚至仅仅网络阅览行为本身均可构成有效承诺

然而也有人担心,如果一个承诺可以如此方便的构成,则网站运行人很可能会故意利用这一简单方式,诱使一个不经意的网络浏览者落入一个精心布置的合同陷阱。

于是,有的法学家建议,每个网上要约都应当给予受要约人充分、明确的机会考虑接受或拒绝要约;另外,要约中任何不常见的、可能造成承诺人不利的条款均应提请承诺人注意。

目前,互联网上的一些网站对以上建议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在其网站上加入了一个法律性告知的页面,在该页面中告知互联网浏览者,对该网址的任何使用行为将构成浏览者对该网页所列条款的承诺

此外,还可以考虑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对这两类合同享有一个适当的“最终确定期”(或称“反悔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

要约生效之后也可以撤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生效之前也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一旦生效,不得单方面撤销。

从理论上讲,电子通信是当今最快捷的通信方式,电子商务合同的信息流传递速度目前是最快的。

“因为电子商务方式传递的速度太快,而且当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要约或定单的电子信息后,便可立即自动处理,并发出承诺电文,在这种情况下,要约就很难有撤销的机会。

对此,各国法律还没有制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专门规定。

”所以,“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在建立电子商务关系之前一定要有一项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讯协议作为标准。

” 不过,数据电文要约承诺,也可能由于网络本身的原因发生“堵车”、“迟到”现象。

因此,撤回数据电文要约承诺,以及撤销数据电文要约仍然有一定的制度价值,但其意义已大为减弱。

提高商务效率始终是商务主体的不懈追求,因而“电子代理合同”的产生可谓现代通信技术进步与电子商务实践相结合的必然结果。

例如,根据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可以由“电子代理”自动完成。

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的那样,“电子‘代理人’虽然并非民事主体,不具有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但它作为一种交易工具,被预先设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使之能够代替其发出或接受要约

因而具有辅助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它发送、接收、处理信息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发送、接收、处理信息,因此,应当承认其效力,不承认其效力,一方面等于否认了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一方面等于否认市场主体的民事能力。

” 在我国的电子商务实践中,自动代理和自动交易也是大量存在的,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制。

总之,在司法实践和电子商务实践中,要认定电子合同成立与否,首先,必须查明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要约,这种要约,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自动输入性,故不难查明。

开放性使得多家网络使用者可以接收到这种要约,自动输入性也使得众多的网络用户可以自动储存这种要约

其次,必须查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承诺

要查明当事人承诺,必须查明当事人的收到和回执,在国际贸易中,收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国法律均规定,发价须经过到达受发价人,即受发价人确认收到,方能生效

在这一点上,电子合同也一样。

要约须经对方适当收到并发出回执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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