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会计:美国的做法和有益的启示

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Stock;Options,简称ESO,亦称认股权)是公司经理人员薪酬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公司给予经理人(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称之为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并有权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行权或不行权

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或有报酬,该报酬能否取得完全取决于公司激励目标能否实现。

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80年代至90年代作为一种创新的分配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美国,以股票期权制度为主的报酬体系基本取代了传统的年薪加奖金的报酬制度。

本文试就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及对我国的借鉴,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内在价值法,由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72年制定的第25号意见书确定;二是公允价值法,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95年颁布的第123号公告确定。

上述两种方法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股票期权确认和入账。

1.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主要是指补偿确认,也就是公司向经理人发放股票期权代替酬薪所实际承担的费用。

由于补偿成本股票期权价值量上是相等的,所以,对股票期权价值确认即是对股票期权补偿成本确认

(1)APB第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确认补偿成本

内在价值法是股票期权行权价授予股票市价的差额。

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大;反之越小。

如果授予行权价等于公司股票的价格,则公司的补偿成本为零,公司损益表中的利润项目不会因为未来公司股价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如果行权价小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其差额确认补偿成本,在规定的期间内作为待摊费用进行转销,并从损益表中相应抵减公司的利润。

APB;25发表后,公司为了不计提补偿成本,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规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等于该种股票的市场价格,致使股票期权补偿成本的反映不够充分;加之行权后的股票与原有的股票持有人共同享有公司的盈余,稀释了每股收益。

此外,由于股票市价不断变化,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也随之变化,因此每一会计期末就需要对以前期间的补偿成本进行调整,会计处理程序比较繁琐。

如果经理人弃权,则需要冲减原来的记录,有操纵利润之嫌。

(2)1995年颁布的FASB第123号公告鼓励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来核算股票期权,即先计算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然后通过其与股票市价的差额来确认补偿成本,并将补偿成本股票期权的服务期内进行摊销。

公允价值一经确定便不再变化,会计期末不必对补偿成本进行调整。

同时允许公司继续沿用APB;25确定的内在价值法的核算办法及会计处理,但应在财务报告的附录中提供注释。

公允价值法下,无论采用哪一种类型的股票期权,都要确认一定的补偿成本,这是与内在价值法的不同之处。

FASB123对补偿成本确认、计量要求较严格,计算出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比APB;25计算的同类指标低,使的业绩更接近其经营的实际状况。

2.股票期权的人账时间。

APB;25和FASB;123对一般的股票期权计划即固定股票期权计划计量日的确认一致,均为授予日,即补偿成本应在期权授予确认;对于在授予日不能确定行权价和数量的股票期权计划,必须以其公允价值能正确计算的日期作为补偿成本的计量日。

这种做法能帮助股东了解经理人的报酬状况和公司的激励制度。

由于及时作为成本入账,可以起到抵税作用,当股票期权最终未能行使时,可以实际节省税赋。

其弊端在于降低了股票期权的原有激励作用,因为在行权之前就作为成本人账,使公司利润下降,导致股价下跌,股票期权随之贬值,打击经理人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公司发展。

(二)股票期权的计量。

APB;25建议以内在价值计量股票期权,但在授予日股价等于或小于行权价补偿成本为零,即内在价值为零,而实际上股票期权本身是有价值的,至少有时间价值

FASB;123则建议运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清偿的金额,是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

目前常用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一般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

在该模型中,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主要受到授予股票市价、期权的执行价格、无风险利率、期权期限、股价波动率、预计股息回报率等因素的影响。

公允价值法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在条件成熟时宜以公允价值作为股票期权的计量基础。

但“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成立的条件之一是期权可以自由交易,而股票期权除了继承外不得转让;且影响该模型因素的计算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

对于行权价的确定,美国主要有三种方法:现值有利法(行权价低于授权日股价)、等现值法(行权价等于授权日股价)、现值不利法(行权价高于授权日股价)。

前两种方法有利于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但对老股东不利;后一种方法则可能使经理人放弃行权,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目前,美国一般实行现值不利法,不同公司对授予日股价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规定为授予日股价的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价,有的规定为授予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有的规定为授予日前一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价。

我国的股票期权尚属探索阶段,为鼓励经理人行权,宜实行现值有利法。

为防止经理人利用信息披露之便操纵股价,在确定行权价时股东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借鉴美国及香港特区做法基础上(根据香港有关条款规定行权价必须不少于期权授予日前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的平均收市价的80%或股价之面值)设计行权价格,如按期权授予日前30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行权

(三)股票期权的记录。

根据APB;25及FASB;123的规定,补偿成本可以在期权授予日以内在价值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递延资产,在一定年限内(一般是期权服务期)进行摊销。

期权授予日,公司在确认补偿成本的同时应确认一项股票期权权益,借记“递延补偿成本”,贷记“股票期权”;在服务期内的各会计期末进行摊销转为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递延补偿成本”;行权时,经理人行权价交纳认股款,应按行权价增加现金,按股票面值增加股本,同时冲销股票期权权益,差额计入股票溢价,即借记“现金”、“股票期权”,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票溢价”;若期权过期未执行,股票期权账户将结转其他资本金账户,原已确认补偿成本不会被修正。

如果某些股票期权授予日无法确定行权价行权数量,则应在行权确认补偿成本,借记“现金”、“管理费用”,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票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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