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表现为主体特定性、客体特殊性、期限长期性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土地承包合同 违约 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

家庭承包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

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

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  4、承包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发包方的义务  ⑴、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依法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如此发包方还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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