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所得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核算方法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权益法投资收益造成的所得税差异却未涉及。

本文根据该准则的规定,结合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办法,探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所得税差异和实际分回利润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所得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第12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按权益法记账的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在投资方分得其在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其将要支付的所得税款,应当在投资方确认利润时记作递延税款;当有理由假定投资方利润将不进行分配,或虽然分配但又不会产生纳税负债的,可作为一个例外。

目前,我国在权益法下核算对联营公司的投资时,在会计期末按被投资公司年报中的净利润乘以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由于该项投资收益并不是实际分回利润,税法中并不确认该项投资收益,因此,要看投资双方所得税税率是否一致。

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小于或等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即该项投资收益以后不需补税,不会产生纳税负债,可将其视为一个“例外”,作为永久性差异,从当年利润总额中剔除,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以后也不用再补交税款

投资方当年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即以后实际分回利润时需要交税,则将其列为时间性差异。

具体处理时,先从利润总额中剔除该项投资收益以计算当年的应纳所得税,再计算应补交税款,作为当年所得税费用,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作为一项纳税负债。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①投资方当年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其中,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年报净利润×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

;②应补交税款=被投资方年度分配预案中分配现金股利总额÷(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应补交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当年应交所得税)。

该项递延税款要待到实际分得利润时(往往已到第二年)才需上交。

二、实际分回利润时的会计处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得以实施,而股东大会批准的最终方案可能对预案作出修改。

因此,实际分回利润时,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最终方案与分配预案是否一致,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案相同,则,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借:存款;   贷:应收股利。

2.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案不相同,则应计算差异部分应多交或少交的税款

根据配比原则,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所对应的所得税费用应由实现利润的那一年承担,而不能由实际分得利润年度承担,所以应调整实际分得利润年度的期初未分配利润

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实际分得利润大于预案利润,应多交所得税款=(实际分回利润预案利润)÷(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递延税款,期初未分配利润(应多交所得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该项投资分回利润应上缴的所得税)。

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分回利润预案分回利润)。

实际分得利润小于预案利润,应少交所得税款=(预案利润实际分回利润)÷(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递延税款;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应少交所得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该项投资分回利润应上缴的所得税)。

同时,转回去年多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预案分回利润实际分回利润);   贷:应收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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