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刍议

[摘 要] 我国私营企业已进入了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在私营企业内部能否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直接关系到它的发展和命运。

本文在阐述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内部劳资关系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导致私营企业内部劳资冲突的主要原因,论述了在我国私营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的可能性,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      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已进入了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

私营企业内部能否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直接关系到它的发展前途和命运。

据调查显示,目前私营企业内部劳资关系问题较多而且复杂。

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主体因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雇员与雇主之间客观存在着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矛盾和纠纷。

那么,对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应该给出一个什么样的评价,是“基本稳定和谐”还是“趋于恶化”?其内部有没有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可能?联系实际,我们应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对应措施?这是目前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主要表现      从我们现在掌握的各方面相关调查资料看,我国不同地区的私营企业内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劳资矛盾和冲突,许多处于隐形、半隐形状态的劳资矛盾已开始显性化。

劳资关系中的劳方(雇员)在地位、身份、权力和利益等方面与资方(雇主)出现巨大落差,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甚至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在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在经济上,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在社会上,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承受着来自各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

劳资纠纷的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在:   1.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经济上的表现。

雇员工资偏低,并严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现象。

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相应地,包括公务员、企业主在内的生活都大大改善。

可是,有调查数据表明,珠三角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仅仅增长68元,如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

同时,许多企业还自定许多规矩恶意克扣员工工资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仅广东省东莞市企业主因欠薪逃匿已公开的事件竟有300起左右,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一年后,只能失望地空手而归。

2003年10月,陕西省总工会对132家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进行了调查。

在被调查的2531名职工中,月工资600元以下者1385人,占54.6%,职工人均月工资大约420元,远远低于全省2002年职工月平均860元的工资水平。

不仅企业雇员工资低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而且存在着严重的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

职工的实际收入比名义工资更少。

克扣工资的事由包括迟到、早退、任务完成不好、顶撞领导、说企业坏话、工作台面卫生不合格等。

在调查的员工中被变相克扣过工资的大约占一半左右;几个纺织企业几乎人人都被扣罚过;某服装厂工人月工资400元左右,有的人扣罚后仅领到80多元,不够交纳厂食堂月100元的伙食费。

2.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用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或所签劳动合同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违背的条款,合同执行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减少负担,逃避责任,把农民工视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劳动工具,没有技术培训,没有稳定的工作岗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陕西省总工会的调查表明,虽然有66.7%的私营企业劳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形式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大多数企业的合同文本由企业一方制定和出示。

劳动合同就是企业一方制定的“单边条款”,类似于“霸王条款”。

劳动者只是在文本上签字画押,根本不进行协商。

由于大多数职工(雇员)不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业主与雇工、雇员劳动合同一般内容简单、粗糙、不规范。

许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款,相关的诸如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内容,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背的违法条款。

有些条款的表述很模糊而且很不公正,如雇员企业工作要交押金,企业规定拖发三个月工资,员工辞工提交申请待批准后45天才能离厂,辞工理由不充分,视为放弃押金和拖发的三个月工资企业每天可延长劳动时间3—5小时等。

还有些合同只讲对员工的要求,不讲企业的义务、职工的权利。

就是这样,多数职工手中也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劳动争执,劳动者很难讨回公道。

3.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社会上的表现。

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承受着来自多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

作为劳资关系主体一方的私营企业主是指占有生产资料并以此获得纯利润者。

私营企业主阶层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阶层。

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贡献逐渐被社会所认可,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排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因此,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社会地位伴随着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而提高。

私营企业主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先行者和推动者。

作为劳资关系主体另一方的雇员,其社会地位与雇主比较则落差巨大,与原有的城镇职工相比,受到经济歧视、非经济歧视、基本人权歧视和政策歧视等。

雇员是不占有生产资料,受雇于雇主并依靠自身的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工资者。

私企的雇工大部分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社会分化中产生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许多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务工多年,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城镇所融入,处于城市的边缘状态。

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技术含量较低的脏、累、险、重的粗活;许多农民工在劳动环境很恶劣的条件下工作,他们的身心往往受到很大伤害,并且经常发生工伤或者重大伤亡事故;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况恶劣,农民工由于收入较低,普遍经济拮据,绝大多数农民工的衣着都极为简朴;他们往往居住在郊区的简陋民房和工地的简易工棚内,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卫生状况恶劣;为了减少支出,农民工的饮食也很简单,并且卫生条件也很差;农民工子女读书、就医都存在很大困难等。

二、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产生的直接诱因      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导致上述种种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

笔者认为其直接诱因在于:   1.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的基本国情,导致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称。

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困难。

据有关专家推算,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的真实失业水平可能在8%—17%之间。

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4.8亿,乡镇企业和进城打工转移了约1.8亿人。

据测算,我国现有的农业资源可以容纳2亿劳动力就业。

还有大约1亿多农村劳动力要找出路,这还不算每年要新增的800万人。

严峻的就业形势日益凸显资本的稀缺性,因此,在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资方处于强势地位,与劳方形成不平等的地位关系,资方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而劳方却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2.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私营企业内部雇用关系不稳定,员工流动性大,增加了触发问题的可能性。

由于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安排,农民工进城打工,不论时间多久,农民工总是保留着对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这一安排使农民工具有“两栖人”的特点。

如果他们在城里能找到一个稍好一点的职业,拿到一份稍高一点的收入,他们就是留在城里的“农民工”;如果在城里变成“候鸟群”,间歇性工作且效益较差时,他们则选择返回农村,重操旧业,成为一个农民。

企业主由于职工的可替代性强、雇用期短而忽视员工的正当利益要求,在工资方面往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另一方面,员工也认为不会长期在一个企业做,签不签合同无所谓,高兴就留下来,不高兴则往往采用过激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从而增加了劳资冲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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