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的所得税处理】非货币资产投资增值税
企业不论正常投资,还是改制而对外投资,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都要对投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的结果一般与投资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对投出资产的净增值额或净减值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也影响企业财务报告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投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评估价值55万元。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累计折旧15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
累计折旧15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
(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将再次评估减值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再次评估为增值,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的,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在原减值额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账户;增值额超过投出资产账面价值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例3]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价是58万元,所得税税率33%.
[例4]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价格为420000元。
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例5]以例2资料,若日后评估价值分别为410000和460000元,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三)递延税款。资本公积的结转企业对已确认入账的递延税款。资本公积,应按综合调整法每年平均结转,一般不超10年。
[例6]以例1资料,假定按5年结转,则每年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