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银行监管机构应对会计准则变化的做法及启示

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要求,自2005年起,在欧盟的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必须按国际准则进行编报。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认和计量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对银行监管尤其是监管资本的产生了重要。本文概括介绍欧盟银行监管机构应对会计准则变化的做法和启示

一、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后,欧盟银行监管当局采用的审慎监管措施。

(一)运用审慎原则对监管资本进行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以下简称IFRS)要求对工具等使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选择权,这虽然增加了部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却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比如,会计报表上的权益已经包含了没有实现利得损失等。为实现审慎监管目标,欧洲银行监管者委员会(以下简称CEBS)于2004年12月发布了《关于对监管资本进行审慎调整的指引》,其原则是保持现有监管资本的定义和质量不变,适当调整银行机构根据IFRS产生的会计数据对监管资本的影响。

监管资本的审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调整会计上关于负债和权益分类对监管资本的影响。IAS32对某些金融工具是作为负债还是权益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对监管资本产生影响。一是一些被欧盟资本充足指令(Capital Requirements Directive)列入监管资本的金融工具,根据IFRS却可能将其划分为负债(如某些可以在未来固定日期或按照持股人选择随时赎回的优先股),从而导致监管资本减少;二是IFRS将嵌入在债务工具内的权益类衍生产品(如可转换债券包含的期权)划分为权益,从而导致监管资本增加。CEBS认为,各银行不能完全按IFRS对于负债和权益的划分来计算监管资本资本充足率,要保持欧盟资本充足指令对监管资本的分类不变,即要把上述两种情形下减少或增加的监管资本进行反向调整。

2.调整关于可供出售资产(Available for Sale)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按照IAS39的规定,可供出售资产包括权益资产、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可供出售资产,应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其重估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损失直接计入权益(减值损失除外),增加或减少了核心资本。然而,CEBS认为,这些未实现利得损失不一定符合监管资本的质量标准,即具有持久(permanence)、随时可以用来抵补损失(availability)、金额可靠(reliability)等特性,必须依照可供出售资产的类别进行不同的调整。

(1)权益类可供出售资产。CEBS认为,这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可能是基于内部模型,可靠性不高,因而不应将这部分未实现利得计入核心资本,而应将其全额从核心资本转出,部分(至少考虑税收影响)转入附属资本。但确认这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损失符合审慎原则,不需要调整。

(2)贷款和应收款类可供出售资产。CEBS认为,这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损失将随着偿付日的接近逐渐减少,甚至趋于零,不符合监管资本的质量标准。因而,此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损失均不计入监管资本,必须将会计上增加(或减少)的监管资本扣除(或增加)。

(3)其他可供出售资产。CEBS提议,可以任选对于权益类或贷款及应收款类可供出售资产的处理方法。

3.调整公允价值选择权(Fair Value Option)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按照IAS32和IAS39的处理方法,如果银行对负债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银行自身信用等级的变化可能会影响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而产生未实现利得损失,即银行自身信用等级降低,反而会产生利得。CEBS认为,如果银行对负债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因银行自身信用风险水平变化而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损失计入监管资本,即必须将会计上增加(或减少)的监管资本扣除(或增加)。

4.调整关于现金流套期(Cash Flow Hedges)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IAS39允许对预期交易进行现金流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损失中的有效套期部分应计入权益(无效部分计入损益)。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如确认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或发生预期销售),应将已直接计入权益转出,重新计入损益,并与被套期项目的损益进行匹配。CEBS认为,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损失直接计入权益后又被转出,其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只是暂时的,这样的会计处理人为地增大了监管资本的波动性。因此,在计算监管资本时,必须消除现金流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损失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即应将会计上增加(或减少)的监管资本进行扣除(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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