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世界证券监管体制比较与中国的模式选择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比较启示演变分析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是最富魅力的经济领域之一,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很容易手I起连锁反应,从而引发全局性的、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并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

因此,如何加强监管、控剜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监管体制这一角度出发,在比较了世界证券监管三种主要体制的基础上,对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变进行了分析。

证券监管的演变应该是与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相适应的一个动态过程,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格局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变迁及其特征,也折射出其中特殊的政治、经济和市场化进程下的政府监管目标。

一、世界证券监管体制比较   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对其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采取的监管制度设置,包括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各个监管机构问的权力分配与利益制衡机制,它是实现证券监管目标的组织保障。

证券监管体制并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每个国家都是根据各自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来构筑自己的监管体制的,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对其进行调整、完善,一般认为存在以下三种证券监管体制

(一)集中立法管理体制   该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美国、日本、加拿大和韩国都采取这一管理体制

体制首先强调立法管理,具有一整套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并以此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和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依据,如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日本制定了(1948年证券交易法、l951年证券投资信托法,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一系列证券专项立法并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体制也强调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如美国的SEE、日本的大藏省证券管理局都是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职证券监管机构。

SEC作为美国管理证券市场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其五名成员由美国总统任命,直接对国会负责…,它不仅拥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还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专门行使管理、监督全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职能。

这种监管体制的主要优点是:首先,它制定了一套全国统一的全面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市场所有参与者都要受到这些法律的监管,市场的所有活动都被纳入严格的法律规范,这样.证券行为有法可依,能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能高效、严格地发挥监管的作用,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其次,政府作为监管机构能超脱于市场参与者之外.因而提高了监管的权威性,能更严格、公正、有效地发挥监管的作用,更能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

缺点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再加上监管机构又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可能导致监管脱离实际,监管成本高且缺乏效率。

(二)自律管理体制   该模式是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对证券市场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英国、香港地区都曾实行过自律管理

体制没有制定单一的证券市场法规,而是依靠一些相关的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行为,如英国在1986年以前没有关于证券监管的专门立法,主要由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规定和公司法》、反欺诈投资法》、公平交易法》等法规中有关规定构成完整的证券法制监管体系。

在该体制下一般也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以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主,如英国在1986年以前一直是由证券交易所和三个非政府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企业收购和合并专门研究小组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

这种监管体制的主要优点是:首先,证券交易商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并且被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这样的市场管理将更加有效;其次,他们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并且能够对此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总之,这种监管更贴近市场,监管成本低且效率高。

缺点是监管者非超脱的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自律管理者往往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组织会员利益上,因而缺乏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障;缺乏强有力的立法做后盾,监管手段软弱;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

基于以上这些原因,不少原来实行自律管理的国家,开始向集中监管体制转变,如英国1986年开始加强政府监管力量:第一次制定了对证券业进行直接管理的专门法律——金融服务法,将自律管理体系纳入法律框架之中;成立了执行该法案的专门机构——证券投资委员会(sm),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1997年SIB和主要的自律管理机构—!一证券期货管理局合并后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以便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FSA被赋予前所未有的权利和责任,成为金融服务业唯一的立法者,其理事长、理事由英国财政部直接任命.通过法律的授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香港地区也在1987年股灾后,一改沿袭英国自由放任的做法,成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并在证监会条例》的授权下被赋予广泛的权利,从而确立了以政府集中管理为核心、交易所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

(三)中间型管理体制   该模式是上述两种监管模式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产物.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约束,实施该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泰国等。

在德国,商业银行拥有进行证券业务的权利,银行业与证券业呈现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局面。

因此,其证券业便通过中央银行对参与证券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管理来实现监督,并没有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

同样的原因,德国也没有一个规定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解释市场运行规则的法律实体,关于上市公司及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见于《公司法、《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条例》和证券交易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但德国于1993年底制定了《内幕交易法》和《持股信息新规则》,并于1994年成立了德国证监会,也反映出趋向集中立法体制的迹象。

以上三种证券监管体制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政府监管自律管理定位的不同,但在任何一种证券监管体制下,政府监管自律管理都是缺一不可的,以政府监管为运作核心的集中立法体制必然需要行业自律有效辅助,以自律管理为传统重心的自律管理体制同样也离不开政府监管的最终支持,即使中间型管理体制也无非是两者的又一种结合方式而已。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趋同变化及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监管及其体制变迁是伴随着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乃至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动态历史过程。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背景下,国际游资频繁冲击各国金融市场,为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同监管体制开始呈现日益融合的趋向。

各国纷纷采用对付危机更加有效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监管体制,强化政府管理的主导地位。

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以便有效地控制风险,维护市场安全运作。

不仅传统的采用自律管理体制和中间型管理体制的国家(地区)如英国、香港地区和德国,在客观形势的推动下,出现向政府集中立法管理体制“趋同”的趋势,而且一些新兴证券市场如韩国与中国台湾等,也以集中立法管理体制为范本来构建本国本地区的证券监管体制

其实,一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在于正确设定政府监管自律管理的位置,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应强调政府的集中立法管理,将政府监管置于监管体系的首要地位。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严格也是最有效管理体系,其成功的监管经验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巨大发展,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是保证美国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最有效管理方式,它更有助于“三公”原则的体现,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东南亚遭受金融风暴的袭击后,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的阴影使得加强管制的呼声越来越高,系统而严格的集中统一监管成为各国政府日益重视的方针和手段。

另一方面,自律管理也是不可替代的,任何国家和证券监管体制都必须依赖自律机构完成对市场变化做出灵活、迅捷反应的一线监管活动,弥补政府监管监管成本过高和监管失灵造成的效率低下,但自律管理应被纳入政府集中监管的框架之中,才能有效消除自律机构由于自利和不良竞争所导致的市场混乱。

综上所述,一个富有效率的证券监管模式应该是政府监管自律管理之间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有机统一体。

三、中国证券监管体制演变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证券监管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政府决定分别成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工作。

1992年。

又开始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

这一时期证券监管还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是一种多头、分散的管理方式,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证券监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上海、深圳分别颁布了一些关于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1991年,行业自律监管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但由于中国证券公司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大部分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上主要依赖地方政府,对行业并没有什么认同感,以至于证券业协会未能担负实质性的自律职能。

(二)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到1997年底,证券监管开始转为中央集中统一管理,同时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参与管理   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消除了股票市场姓“资”姓“社”的疑虑,从思想上和理论上排除了证券市场发展的障碍,深圳发生百万投资者抢购新股抽签表的“8.10”事件,政府认识到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重要性。

通过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的经验教训,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成立,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试点工作。

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也由地方管理为主改为中央集中监管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执行机构。

证券委和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l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证券委负责,证监会具体执行。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同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兼有证券监管的部分职责,形成了多部门共管的局面: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

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为了把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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