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的冲突机制分析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其中有关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规定最引人注目。

原因在于,该条规定改变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核定标准的做法。

其结果使地区企业所得税分配冲突日益普遍,并对现有的以调节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利益分配为主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构成严峻挑战。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继续探讨如何有效解决地区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仍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①一、我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产生冲突的成因(一)企业跨区经营日益普遍是地区企业所得税分配冲突的客观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跨区经营企业基于实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市场最大化并降低企业总体风险的必然结果,对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企业通过跨区投资、并购等方式并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如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等来实现跨区经营

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税收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但对于一国国内的不同地区来讲,税收主要是为了满足当地民众的社会公共需要。

同封闭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辖区企业之间相对明晰的税收征纳关系相比,随着跨地区经营企业在不同地区从事的经营活动日益相互依赖,以独立核算法来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归属的方法显然越来越受局限,而地区间对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共享必然会影响特定地区税收收入的来源和规模。

论文代写 (二)政府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是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产生冲突的直接原因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的大规模和正式出现,源于2002年的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

在2002年之前政府企业的税收分配关系以隶属原则来确定,简单来讲,就是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政府所有,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所有,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按隶属关系原则来处理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具有加剧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经济一体化的内在缺陷。

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这次改革关于企业所得税政府分配的主要内容是:除了四大国有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以及铁路运输、国家邮政、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而对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等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地区之间进行分配

需要在地区分配所得税跨地区经营企业,主要是原隶属于中央的企业地方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具有共同的特征,即都是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

为了解决地区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财政部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以及随后出台的正式办法《跨地区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分配办法》(财预[2003]452号)。

主要内容是,列出进入所得税跨地区分享名单的企业(总共60家),对这些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照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使用财政调库方式在相关地区间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有如下弊端:第一,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众多而进入分配名单的企业很少;第二,财政分配方式具有低效和不够透明等缺陷,实际执行此办法的企业很少(到2005年,继续执行此办法的企业只有15户)。

总之,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并未有效解决地区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

大量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流入总机构所在地,由于总机构多分布在东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导致地区企业所得税分配格局严重失衡。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三)法人所得税制进一步加剧了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的矛盾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法人纳税规定的全面实施使地方政府间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矛盾全面显现。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纳税规定使得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进一步扩展到了全国的内资企业和具有居民身份的外商投资企业

如何解决法人纳税下不同地区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推行。

为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试图确立解决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的规则。

主要内容是,由总机构计算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地方分享部分,25%归总机构所在地;50%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共同分享,采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要素进行分配;25%预缴中央国库,由财政部在各地区分配

现行分配制度合理性如何、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地区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值得研究。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居民征税并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地方公共产品,要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就需要首先在理论上明确以下问题:第一,企业所得税能否作为地方政府筹资的来源;第二,如果能,那么对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应根据什么原则在辖区间进行分配

论文网 二、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的理论分析传统的税收分配理论认为,应将受益原则明显、税负不易输出辖区的税种划给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并由地方政府支配这些税种的税收收入。

根据传统理论,企业所得税显然不适合作为地方税来使用。

第一,企业所得税具有周期性,并不适合作为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二,资本具有流动性,把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来处理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并导致税负归宿的不确定和复杂化;第三,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征收管理不能很好地体现受益原则。

虽然理论上有充足理由质疑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属性,但现实是很多国家的非中央政府都征收公司所得税,且在非中央级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有不小比重。

对此,Oates(1999)指出,只要应税单位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受益,②基于效率原则,地方政府就应对流动性经济单位征收受益税。

Musgrave(1984)的辖区间公平思想理论也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认为,基于辖区间公平概念和来源地标准,公司所得税可以适用于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有权对辖区内的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

既然理论和实践都有支持地方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据,那。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