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的秩序与组织(a made order & organizatio

根据哈耶克基于“进化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这一知识论基础的秩序类型学划分,与自生自发秩序对应的秩序则是特指那种以建构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人造秩序组织”。

为了能够确切的区分这两类秩序哈耶克甚至提供了两个希腊术语的界定:他用cosmos(指“内部规则”)来指称自生自发秩序,而用taxis(即“外部规则”)来指称人造秩序组织

从特征上看,前者在群体层面不具有一种既定的、明确的、共同的和先在的目的序列,而只具有个人行为的目的性;与此相反,人造秩序组织被用来指称那些基于群体理性并在行动上具有既定的、共同目的的制度设计或有意识的组织秩序行为

尽管哈耶克在其自发秩序理论中,极力的批判了基于建构理性主义的制度设计的幻想,并警示了这种理性自负可能的风险和后果,但是他还是对这类制度现象给予了必要的理论正视。

哈耶克将这种依据于特定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而制定的(人造秩序组织)外部规则,视为一种独特类型的社会秩序规则

他认为这类外部规则之所以与自生自发秩序的内部规则正相区别,乃在于它们“意指那种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目的的规则

尽管这种规则仍具有各种程度的一般性,而且也指向各种各样的特定事例,但是它们仍将在不知不觉中从一般意义上的规则转变为特定命令

它们是运作一个组织或外部秩序所必要的工具”;[1]。

其实,我们并不难察觉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主体,在基于特定权力结构的条件下受制于特殊命令的约束之外,同样也必然同社会最小单位主体一样会受制于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约束。

人类社会的已经表明:在认知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依赖于命令和权威运作的组织或集体,其存在寿命都与其对一般性规则的遵循程度正相关。

人类文明的进化史上,从来都不存在可以完全独立于一般规则而长久存在的组织和共同体。

哈耶克看来,组织和集体对于一般性规则特定程度的依赖,恰好说明为什么一个自发演化的自生自发秩序,会实现组织秩序所无法实现的结果。

其原因恰好在于自发秩序是直接通过一般性规则来约束和调整个人的行动,并利于个人能更有效和灵活的使用组织所不具有的信息和知识

而在一种科层式或垂直结构的组织当中,最高权威的行为和决策依据只能依赖于那些为他们所知的信息和知识,并据此对行为命令做出调适。

同样,其他各层行动者的行为信息有序i;dge;& Kegan;Paul,;1978,PP.77.,;也只能依据所知的信息和上层命令来调适自身行为,而那些不为决策者所知的有关各种情势的信息和知识,制约了组织作为主体运作时无法完全依赖于命令和权威。

因此,组织所发布的命令在多数情况下必然也依赖于符合一般性规则指示的形式而非完全具体的命令[2]。

哈耶克明确而富有洞见的指出: “组织在这里遇到了任何试图把复杂的人之活动纳入秩序之中的努力所会遇到的问题:组织者肯定会希望个人以合作的方式去运用该组织者自己并不拥有的知识

只是在最简单的那种组织中,人们才可以想象有单一的心智来支配所有活动的一切细节。

然而,勿庸置疑的是,任何人都不曾成功地对如此复杂的社会中所展开的所有活动做到全面且刻意的安排。

如果有人能够成功地将复杂社会完全组织起来,那么该社会就不需要运用众多的心智,而只需要依赖一个人的心智就足够了;再者,即使真的发生这种情况,这种社会本身肯定不会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而只是一种极端原始的社会状态。

……那些能够被纳入这样一种秩序设计中的事实,只能是可以被某个单一心智所知道和掌握的事实;此外,由于只有单一心智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并从中获得经验,所以就不可能存在唯一能使心智得到发展的众多主体在行为上互动,并在心智上彼此交流的状况”。

[3] 哈耶克十分强调组织人造秩序与自生自发秩序在目的性方面的差别。

他认为支配组织内部行为的外部规则,必定是一种只适用于特定个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目标的规则

这种目的性指向严格依赖于以下两个彼此支撑的前提:一是外部规则的存在以一个特定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即它“预先设定了存在着一个发布此项命令的人”[4],并且假定了每个个人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作用、功能,以及他们遵循组织命令规则所实际指向的目的。

其二,“组织发布的命令,无一例外的应当对需要采取的行动做出具体规定,从而使执行者只能在命令所给定的范围内行动,而无法利用自己的知识并显示个人的真实偏好。

因此,这种命令所采取的行动,在目的上必然只服务于发布该命令的人的意志。

”[5]基于对人造秩序组织的这一分析思路,哈耶克进而指出,组织秩序所依赖的外部规则自发秩序所依赖的内部规则必然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别:(1)存在一个发布命令的主体,而该主体通过权威的形式将特定的任务、目标或职能分配给组织成员;(2)依据命令所维系的秩序,必然限制组织成员对个人知识的利用及其真实偏好的显示;而具体命令所约束的具有特定指向的个体行为,必然限定了个人行为之履行所承担的职责必须服务于组织之统治者的目的和意志。

[6] 如同哈耶克所指出的那样,任何规模较大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都始终以自生自发秩序和刻意建构组织人造秩序为基础的。

对于特定目标的任务而言,组织会成为人们进行有效合作的最有利的手段,因为它能够使那种作为结果的秩序更加符合人们的愿望和预期。

哈耶克也同时指出,遗憾的是在更多情形之下,尤其是面临那种极其复杂而人之心智所无法掌控的情势下,依赖于有限信息和知识组织命令所提供的秩序,对于复杂情势的控制力量则十分有限。

因为在更多情况下,决定行为结果的因素或许不是组织命令的发布者所掌握的信息和知识,而是那些不为他们所知的事态信息,但这恰好是导致组织秩序失效的根本原因。

因此,哈耶克警告说,基于建构理性主义的人造秩序,恰恰是因为忽视了这些不为人知的事态信息,而过于自负的基于那种所谓“理性”的、有限的组织知识去刻意安排某种制度结构。

这不仅可能导致该行为结果的秩序结构偏离组织者的最初预期,甚至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文明毁灭的惨重社会后果。

造成组织人造秩序失效的原因,在哈耶克看来,是由于这样一种事实:“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的一般性规则的力量所促成的”。

[7]从认知角度看,知识和信息在主体间的分立存在,限定了集体行动所依赖的知识和信息的准确程度,严格受制于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个体认知的准确程度;二是知识信息在群体内部的有效、扩散,以及达成正确共识的有效机制;三是命令发布者的认知水平和动机。

以上三个条件在任何水平上偏离自发秩序型构所依赖的一般性规则,都必然导致组织秩序的失效或意外后果。

哈耶克对于人造秩序组织制度的分析目的还不至于此。

他依据其秩序分类的知识论基础指出,自笛卡尔以降的“唯理主义”观念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实现自己愿望方面拥有无限的力量。

“只要人类制度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而被刻意设计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必然有助益于人之目的的实现;这种观点甚至认为,一项制度之存在的事实,恰恰证明其存在是指向某种人类目的而被理性创造的结果,从而它主张我们应当重新设计社会及其制度,并使我们的所有行动都完全受已知目的(known;purpose)的”[8];。

哈耶克进一步明确批判了这种“建构论唯理主义”所持有的“怀疑一切”的态度,并指出这种立场已经、并且仍在剥夺着所有不能以这种方式得到证明的行为规则的有效性。

[9] 基于建构理性主义在认知立场上的谬误,哈耶克提出了他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认知论基础。

他指出,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同时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人类进化的成就并不是因为人类确知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而是因为其思维和行动受这些无形规则的约束而调整——这些规则是由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过程选择演化而来的,也是人类进化的经验认知的结果。

本质上讲,并不存在一种“创造”或“设计”制度的行为,那些行为无非是基于人类进化过程中,个体认知进化而达致的共同体知识对于规约人类行为的一般性规则的“描述、阐明或形式化”。

将正式制度视为人类理性的产物,无疑是基于建构唯理主义的错误认知立场而采取的态度。

但这种态度反过来又进而强化了人们对于理性的信任和自负。

[1];See;Hayek,;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History;of;Ideas,;Routledge;& Kegan;Paul,;1978,;PP.77. [2];参:哈耶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规则秩序》,(1973),](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70-78页。

[3]参: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规则秩序》,(1973),](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参: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规则秩序》,(1973),](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71页。

[4];同上,第67页。

[5];同上,第71页。

[6];See;Hayek,;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History;of;Ideas,;Routledge;& Kegan;Paul,;1978,;PP.77-78. [7];参: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规则秩序》,(1973),](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68页。

[8];同上,第2页。

[9];同上,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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