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奖惩[12107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
1、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者;。
2、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对公司经营管理有突出贡献,促使成本降低和利润增加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和名誉损失者;。
2、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者;。
3、唆使或参与打架斗殴者;。
5、损毁公司财物,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者;。
7、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取回扣未上缴,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
8、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罚者;。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
10、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1、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3、虚报和伪造个人资料包括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及相关经历者;。
14、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司者;。
17、故意破坏公司网络者;。
18、参加非法组织者;。
19、绩效考核年度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者;。
21、其他违反国家和政府法令法规,及违反公司其他规定情节重大者。
奖惩实施。
1、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具有对员工过失和违纪行为直接提出实施奖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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