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不动产税制改革的新思考

[摘要]我国现行不动产税制大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套税制的漏洞日显。

改革和完善不动产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动产税制已成为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不动产税 税收负担 税费体系      一、我国不动产税费体系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不动产税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1种,其中直接以不动产课税对象的有6种,即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与不动产紧密相关的有5种,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从流通环节入手,把与不动产有关的税费分为开发、保有、交易三个环节:开发环节: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

保有环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交易环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

目前,不动产税费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土地市场不够完善,且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单一。

目前,在国有土地的出让方式中,招标拍卖所占的份额比较小,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仍占很大比重,并且出让金偿付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的单一形式,在刺激地方政府靠“寅吃卯粮”搞建设的同时,又给了购地者极大的财政负担。

二是内外税制不统一。

我国不动产税收政策实行“内外双轨制”,内外税制不一致既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当前世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相容。

三是计税依据不统一。

我国现行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种以建筑面积、房产余值和租金为计税依据,这些计税依据都不能准确反映不动产的现值,也就不能很好的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是存在重复课税现象。

对同一税基重复课税造成税负不公。

五是不动产征税面窄,减免税多。

随着我国近年来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使得陈旧的不动产税制受到挑战。

现行的这种“窄税基,宽优惠”的税制,不仅使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受到很大限制,而且给管理带来一些弊端,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二、不动产税制改革的新思路   1.统一计税依据,建立不动产评估征税体系。

针对目前计税依据混乱的情况,建议采用以市场价值体系下对土地建筑分开独立评估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提出下面的计税公式作为参考:   不动产税应纳税额=土地价格×土地税率+[建筑净值×(1—20%)—免征额]×建筑税率   建筑净值=建筑价格—累计折旧   免征额=家庭人口数×人均免税额   上式中,土地价格指专业评估机构估出的地价,综合考虑区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状况;建筑净值扣除的20%为房屋的维护、修缮费用;人均免税额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房屋价格指数和居民收入水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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