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值税转型相关会计问题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会计核算;税会分离   论文提要:基于2009年增值税转型,促使增值税“税会分离”的核算差异加剧的情况,本文首先概述增值税转型会计核算的影响,并剖析相关问题,最后阐述了完善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的相关建议。

一、增值税转型会计核算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

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

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

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

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

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

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

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

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

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

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

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

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

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

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

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重新界定了应交税费科目具体核算对象。

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二、增值税转型会计问题分析      转型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基本上遵循“税会”统一模式,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缴便利。

但是,增值税的“税会”统一模式在涉税会计主体运行过程问题较突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确认方式采用的是发票抵扣法,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

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内容相悖;而增值销项税的确认却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在确认上的分歧,造成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包含有提前确认的“递延增值税资产”。

(二)固定资产、存货等成本信息缺乏可比性。

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要求,把涉税经济主体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属于增值税价外核算;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本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等同于增值税价内核算。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公,有违税法中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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