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报酬争议申请的时效_劳初报酬赔付时效

问: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包括加班报酬)的,其申请劳动仲裁期限劳动报酬请求权的时效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期限己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时效以2年为限。

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由于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是60天,所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劳动报酬只能保护60天,即,到约定发薪日单位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天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我们认为,劳动法规定的60天是申请仲裁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发薪日未发薪,并不意味着争议发生

故本条作出该规定。

申请仲裁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从目前实际状况看,用人单位未按时发薪的,大多会作“等经济情况好转再发”、“到某一时间发放,”的承诺。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正当、合理的期待,不应该认为争议已经发生

由于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为保往工作,往往在单位欠薪时忍气吞声,故对争议发生,可以从宽理解。

但由于劳动部规定工资记录保留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报酬实体追索可以2年为限。

当然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争议实际已经发生的,则劳动者应当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申请仲裁期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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