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摘 要】 本文试从国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等供电企业税收法规政策出发,结合地市供电企业作为省公司的二级核算单位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成员单位的特点,重点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研究。

【关键词】 电网企业纳税筹划; 研究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然而无论如何,税负都是企业无效流出现金中的一部分,减少现金的流出,尤其是在电网企业电网建设资金不足,筹资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减少现金的流出。

企业既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不愿有过多的无效现金流出,纳税筹划无疑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有效手段。

也就是说通过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降低企业税负,达到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的目的。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

纳税筹划不同于偷漏税行为,主要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的合法行为。

(二)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税负就可能不同,加之我国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务规定得很死,其中不乏可以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税负的事项。

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2.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是一种违法行为。

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负

3.目标性原则。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样,事先应制定一个任务目标。

筹划之前必须了解与分析企业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税负、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税率情况、行业特点等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并在此基础上,掌握存在哪些问题,再考虑筹划的可能性,制定筹划要达到什么目标。

有了目标,才能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是通过延期纳税、转移税负,还是采取其他合理避税办法来实现目标。

二、电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纳税筹划电网企业精益管理和增收节支的重要手段   作为建设和经营电网供电企业在“十一五”以来,担负着艰巨的电网建设任务,在面临电价空间越来越小和电价出台困难的形势下,单纯靠自有资金难以保证电网建设资金的充足供应,大量融资又会带来资产负债率和利息费用的压力。

因此,科学地运用纳税筹划手段减少税费支出,缓解资金的压力显得尤为重要。

科技开发费加计扣除和购置科技设备,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节约大量资金。

所有这些,无疑是利用纳税筹划企业带来的效益。

(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的有效途径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与企业经营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财务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的算算账,纳税多少也不是税务机关让交多少税就交少税,而是需要用脑子、用知识、用智慧去管理,去筹划

同时,从这几年税务机关的各种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核情况看,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好多并不是主观上的故意违规,而是对税务政策研究得不够,筹划得不够。

因此,纳税筹划的过程是税收政策研究的过程,只有在清楚地了解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税收筹划,进而有效规避税务检查风险。

(三)二级供电单位的科学筹划和正确申报是确保省公司科学纳税的重要基础   地市公司作为省公司的二级核算和汇算清缴成员单位,做好纳税筹划同样重要。

一直以来,二级供电单位受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是省公司的影响,存在着纳税筹划等上级政策,纳税申报不规范的现象,给公司系统的纳税工作带来一定的被动和风险。

作为电力业务的具体核算单位,二级供电企业纳税筹划的主动性和纳税筹划建议的深度,将对省公司纳税政策的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因此二级供电单位的纳税筹划同样十分重要。

三、供电企业具体纳税筹划研究      电网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涉及到的纳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涉税空间很广,纳税筹划的任务很重。

但就税负金额和对企业的影响来说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因此,下面着重对这两个税种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   长期以来,电力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和二级单位在销售环节预征增值税的模式决定在销项税的筹划上可做的文章有限。

因此,增值税纳税筹划重点在进项税的抵扣方面。

供电企业进项抵扣大部分集中在地方小水、火电结算过程中购入电力费抵扣,除此之外应加大以下环节的进项抵扣:   1.购进货物(包括材料、油料、备品备件等)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积少成多,提高抵扣率。

从近几年来看,为满足电力生产需要,供电单位的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逐年增多,提高日常的抵扣率无疑会减少增值税的流出。

2.由于部分大修和一般修理项目由多经单位承担,但多经单位多为建筑安装企业,主体税种为营业税。

发包工程时,如果采取大包方式(即施工单位负责供料和施工)则进项税得不到抵扣

因此,在发包此类工程时,材料部分要由建设单位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材料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提高进项抵扣额度。

3.合理抵扣运输费用的进项税。

从近几年的税务稽查实践来看,运输费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和要求越来越严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有以下几种:铁路运输费用,航空运输费用,管道运输费用,海洋运输费用,公路运输费用和内河运输费用。

在提供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的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运输地点、运输距离、运输台班时间等详细证明材料,但往往由于企业的基础材料不全不能进行抵扣

因此,如果在完善各项基础资料的基础上,利用政策进行合法抵扣,将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相比增值税来说,纳税筹划的空间更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更大。

过去我们已经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创造了很大利益,新税法的实施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利用。

按照新税法“为取得应税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应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原则,笔者结合供电企业的特点,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研究。

1.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筹划

新税法对大修理支出资本化的规定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法,而且规定条件较原税法规定的条件要宽松。

原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符合“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寿命延长二年,修理后被用于新的用途”三个条件之一的均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行摊销,不允许在税前直接扣除。

而新税法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修理支出占资产原值的50%以上,寿命延长二年”两个条件才归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否则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因此,供电企业的大修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条件更加宽松,更加有利于通过大修项目提高电网设备的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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