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内容摘要:提存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

本文认为提存应符合一定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提存 条件 程序 效力  提存债务人债权人以外的特定的机关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它能产生与合同履行一样的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实践中,人们对此在法律适用上仍有分歧。

为此,本文拟就提存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探

一、提存的发展  提存作为法律制度有着漫长的历史,它起源于罗马法。

在现代民法上,提存的理论已颇有发展,规定也日益具体、全面,但提存的目的与基本原则并未超出罗马法的范围。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曾实行过提存,但通常都认为1981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关于定作方受领迟延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最早关于提存规定,即“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对提存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对提存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对将履行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来,我国出现了以担保为目的的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另一种形式的提存,即担保提存,所谓担保提存是指国家有关机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保证债的履行而交付的担保物或其替代物进行寄存、保管,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向提存人发还提存物或将提存物交给债权人作对价,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按提存合同提存物交给债权人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1995年6月2日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从公证机构如何办理提存公证的角度,详细规定提存的原因、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问题。

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定提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事由之……,并以第101-104条规定提存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为提存提供了基本的规范。

二、提存机构的确定  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

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合同法》虽然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但本文认为,公证机构应为法定的提存机构

1、我国公证机构在50年代曾办理提存业务,目前已普遍开办此项业务,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

2、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业务的统一管理。

199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提存公证规则》,是第一部明确规定能产生消灭债务和担保债务履行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提存机构

国外立法也都明确公证机构具有办理提存公证并产生特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意大利公证法》第62-A条:“除上面规定的登记簿外,公证处还应当建立一本提存登记簿,专门用来逐日登记在他面前达成的文书或司法机关决定而提存给他的钱款或物品价值。

”《奥地利公证法》第1条:“公证人是由国家任命,具有依照本规定就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及其 生的权利等事项制作、交付公证文书、保管当事人寄托的文书及接受向第三者交付或向业务所交纳金钱和有价证券等职权者。

”  三、提存的原因  提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进行提存,具体地说提存的原因有以下: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受领合同履行标的。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标的,是指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也有条件接受债务人标的物,但债权人拒不接受给付;或者没有其他的正当理由,虽然债权人构成了违约,但是债务人如不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就无法从合同中解脱出来。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没有办法到履行地受领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履行标的进行提存,使债得到消灭。

提存并不是对债权人过错的处罚,而是通过提存的方式来终止合同关系,以保护债务人在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摆脱合同的约束力。

3、债权人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或者失踪、死亡后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进行。

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据《民法通则》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的原因。

4、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的。

既然合同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自然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熟时,债务人债务即消灭。

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提存费用过高的怎么办?我国《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至于如何“依法”拍卖或变卖,法律未作明文规定

本文认为应该按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在公证处在办理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委托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公证处的监督下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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