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亏损产生的所得税问题例举
企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产生盈利,也可能出现亏损。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否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计算。
从这一规定来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转回,从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对此项暂时性差异,原企业 会计 准则处于谨慎性原则要求,未将应税亏损所产生的所得税利益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
但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中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下面就此条规定分以下四种情况,谈一下关于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涉及的所得税 问题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企业发生年度亏损,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对于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应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公司)因市场结构调整,2002年度发生经营亏损200万元,甲公司预计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为:(1)2002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200×33%=66(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6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66(2)2003年度 根据税法规定,50万元应全部弥补2002年度的亏损,属于转回的可抵扣亏损,即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50×33%=16.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6.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6.5(3)2004年度甲公司弥补亏损150万元,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150×33%=49.5(万元)本期应交税费:10×33%=3.3(万元)本期所得税费用:49.5+3.3=52.8(万元)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9.5-当期所得税费用3.3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9.5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二、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不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对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不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应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2:甲公司因市场结构调整,2002年度发生亏损200万元,预计在以后年度很可能无法结转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论文代写 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为:(1)2002年度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由于预计在以后年度很可能无法结转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因此甲公司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无需作相应的专门会计处理。
(2)2003年度由于甲公司亏损时未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2003年度也无需结转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无需作相应的专门会计处理。
(3)2004年度甲公司弥补亏损150万元后,计算应交所得税:10×33%=3.3(万元)本期所得税费用:3.3万元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3.3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三、企业发生年度亏损,部分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对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部分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3:甲公司因市场结构调整,2002年度发生亏损200万元,在以后年度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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