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及其法律监管研究
摘 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在转型时期的一种重要创新手段,也是我国现行金融分业体制下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载体。
金融控股公司与一般的企业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均属于高风险经营的企业。
如果让一些不合格的成员或素质过低的成员进入该领域,很可能使一国金融市场发生竞争无秩序、关联交易过度、违规操作频发等风险。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准入”这一环节上分析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风险,并由此探求对其准入风险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法律监管 1 金融控股公司与民营金融控股公司 国内学界普遍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股权或委托管理权等其他权利为主要实现形式,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即由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及其控股管理的所有子公司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
于是有了新希望集团参股民生银行,七匹狼集团成为兴业银行十大股东。
但是,也有很多关于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失败的案例和教训值得我们警醒。
比如,我国2004年8月发生的“德隆事件”显示出了民营资本行为所表现出的极强的风险偏好特性。
这一事件同时也暴露了民营企业集团的产业扩张和资本运作、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弊端和缺陷。
2 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2.1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不能自行达到完全竞争状态,也不能保证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
因为市场中存在着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问题、垄断和过度竞争的问题、收入分配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等。
以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需要政府凭借国家力量进行干预予以纠正和弥补。
金融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转型时期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载体,同样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缺陷,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介入,予以监管。
2.2 金融业特殊性的要求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高负债经营性以及明显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金融业的波动会影响到社会的其他各个行业,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
另外,金融业还是政府调控经济的特殊部门。
政府通过对金融市场的政策来调整宏观经济,还通过企业或个人在金融机构中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情况监管着企业和个人,可见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之重要。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现行金融分业体制下的新型金融综合经营的载体,更有必要对其准入风险进行监管。
2.3 弥补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缺陷的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以控股公司组织架构为基础的新型金融企业组织形式,存在其特有的金融风险诱致和传染因素,以及损害社会利益的可能性,应当予以特别监管。
尤其是当民营资本获得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资格后,在国家的特殊税收政策保护下,民营资本有很强的动机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进行高风险投机,以期使投资收益尽快达到或超过投资成本;当收回成本后,他们更有强烈的愿望利用其资本的有限责任性进一步投资于高风险资产。
为了控制好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这种极强的风险偏好特性,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力量,以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为主导,辅之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手段,将上述风险偏好所导致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专业性很高,民营资本在这方面没有任何优势。
如果准入的门槛过低,会导致一些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小、实力弱,加上新生机构的风险防范机制往往不健全,很容易形成较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内部管理和控制上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规模庞大的大型金融集团,其业务结构、法人机构和管理结构相对复杂。
在以股权控制为核心的组织和管理架构下,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和控制的链条很长,环节很多。
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大小股东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约束与激励之集约管理与分散经营之间、集中控制和独立决策之间,都需要很好的协调与平衡,治理和控制的难度非常大,任何环节发生问题或失控,都会形成很大的风险。
第三,利益冲突与自主权丧失风险。
与独立的金融企业相比,金融控股公司有着相对完善的控制管理和协调机制,但各子公司毕竟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有着其相对独立的公司利益,所以在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各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利益冲突。
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股权管理机制,对各子公司的战略决策、财务控制、人力资源配置,甚至业务经营施加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这就可能影响到各子公司的自主决策权,使其面临自主权丧失的风险。
第四,关联交易的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它必然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内部交易来配置资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随着民营企业的成长,它们急切需要更多的信贷支持来维持更大规模的经营。
多数金融控股公司的民营资本都希望能借此为其关联企业搭建起获得发展资金的金融平台,从事关联交易。
财务信息披露是包括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但由于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受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使,对于一些违背相关法律或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内部关联交易,倾向于利用会计处理等手段加以掩盖,从而产生财务信息不透明和财务信息虚假的问题。
第六,高级管理人的风险。
目前国内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多为原民营企业的负责人。
由于不谙金融企业的运作规律而且没有风险意识,民营企业家们往往还是依照以往经营实业公司的经验运营金融控股公司,常常出现违规操作而形成重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