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准则》中规定,企业可以以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投资

投资时,放弃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确认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其账面净值冲减原资产价值,放弃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若为损失(即评估减值)应依据谨慎性原则,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若为收益(即评估增值)则应按增值额的33%记入“递延税款”贷项,按增值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至于递延税款如何处理(即应交所得税是否交纳、何时交纳),需在将来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处置结果分别情况处理。

现以下例具体说明其账务处理。

例,甲企业以无形资产——商标权对乙企业(按法核算)进行投资,该商标权原账面净值为45000元,其公允价值为50000元。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50000  ;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45000    ; 递延税款     1650[(50000-45000)×33%]    ;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350  2.处置时  (1)转让该股权投资取得价款58000元,存入。

此时原投出时的评估增值5000元已全部实现,按规定应交所得税,将原“递延税款”贷项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将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借:银行存款  5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50000   ;投资收益——乙企业  8000  同时 借:递延税款  1650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3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3350  (2)若转让该股权投资取得价款48000元存入银行,此时原投出时的评估增值5000元只实现3000元,所以应将已实现的增值部分的递延税款990元(3000×33%)转入应交税金,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2010元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账户,同时冲减未实现的评估增值2000元中的递延税款660元(2000×33%)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元(2000-660)。

借:银行存款  48000    递延税款  66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2000×(1-33%)]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50000  同时:借:递延税款  990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  同时: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10  ;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2010  (3)若转让该股权投资收取价款42000元存入银行,此时,原评估增值5000元不但没有实现,而且还损失3000,所以应将原”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全部冲消,并将确认损失3000元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      42000    递延税款 ;       165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350    投资收益  ;      3000  ;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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