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 制度规定, 企业 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应收款项全面检查,对没有把握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例]某企业于2003年初成立,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2003年末企业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2004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

2005年发生坏账15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

假设企业于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均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

预计在未来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递延税款金额。

1、2003年(1)2003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 100000贷:坏账准备 100000(2) 计算 所得税坏账准备账面价值=10(万元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00×5‰=1(万元) 论文网 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10—1)×30%=152.7(万元)借:所得税 1500000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27000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则:2003年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10(万元)税法允许当年可计提坏账准备=(年末应收款项-年初应收款项)×5‰+本期实际发生并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200×5‰=1(万元)会计比税务多提坏账准备=10—1=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9)×30%=152.7(万元)可抵扣时间性差异=9(万元)“递延税款”借方金额=9×30%=2.7(万元)2、2004年(1)发生坏账损失及收回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借:坏账准备 120000贷:应收账款 120000借:应收账款 30000贷:坏账准备 30000(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 55000贷:坏账准备 55000(3)计算所得税12月31日坏账准备账面价值=10—12+3+5.5=6.5(万元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20×5‰=1.1(万元)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1.1=5.4(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4×30%=1.62(万元) 毕业论文 2003年已有递延所得税资产=2.7(万元)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7—1.62=1.08(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3—12+5.5—(220—200)×5‰)〕×30%=148.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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