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规定,企业可以以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投资

投资时,放弃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确认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其账面净值冲减原资产价值,放弃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若为损失(即评估减值)应依据谨慎性原则,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若为收益(即评估增值)则应按增值额的33%记入递延税款”贷项,按增值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至于递延税款如何处理(即应交所得税是否交纳、何时交纳),需在将来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处置结果分别情况处理。

现以下例具体说明其账务处理。

例,甲企业无形资产——商标权对乙企业(按成本法核算)进行投资,该商标权原账面净值为45000元,其公允价值为50000元。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5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45000     递延税款     1650[(50000-45000)×33%]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350  2.处置时  (1)转让该股权投资取得价款58000元,存入银行。

此时原投出时的评估增值5000元已全部实现,按规定应交所得税,将原“递延税款”贷项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将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借:银行存款  5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50000   投资收益——乙企业  8000  同时 借:递延税款  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3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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