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

我国债的提存制度

1.提存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1提存制度的起源   提存制度源远流长,源于古罗马。罗马法早期,当债权人拒绝受领标的物时,法律允许债务人将其丢弃,这样就视为债务免除,后来将丢弃变为债务人将履行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视为债务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相应消灭。这便是提存制度的起源。   1.2提存制度我国发展现状   我国关于提存规定最早是1981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有关定作方受领迟延规定。尽管该条没有明确提出提存这个专有名词,但实际上规定提存的内容。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对提存作出明确规定,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对提存作了概括性规定,该条规定正式将提存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   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定提存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事由之一,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借鉴了与德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类似的做法,将提存制度规定于合同的终止制度中,使其与清偿、抵销等并列。   2.提存制度的实用分析   2.1提存的含义和特征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只能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可见,提存的特征一是因为债权人原因使得债务不能履行,二是债务人标的物交给特定提存机关,三是债务人交给特定提存机关后债券债务关系消灭。   2.2提存的性質   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各持一家之言,主流的是两种对立的观点,即: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说和私法上的契约说。   私法上的契约说认为:在提存关系中,无论在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提存人、债权人提存机关之间,都属于私法关系本文由收集整理,而不涉及公法问题。私法上的契约说为通说。   3.提存制度我国的发展困境   3.1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缺乏权威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仅散见于一些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中,导致其使用范围大大缩小   因为缺乏权威的一般性法律规定,故现在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提存制度体系,实践方面更为无章可循,随意性强,各行业、各地区各有各的操作规则。提存中的主体主要是提存人、提存机关债权人提存行为是架起三者的桥梁。提存时依照哪些流程和规则?如提存提存程序、提存机关接收程序、拍卖程序、债权人领取程序等等,目前我国仅有立法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如《提存公证规则》仅是司法部部颁规章,其位阶较低,相应的法律效力也较低),其余就是凭提存机关的经验办事,这不但损害提存的严肃性,而且不利于高效合理的运用。   另外,我国提存规定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仅仅在个别少数法律规章中粗略带过。   3.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2.1提存机关不清   我国司法部1995年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为提存机关,但是我国合同法》在相关的法条中并未对提存部门加以明确的规定。如果提存机关不统一,不仅容易造成提存制度的混乱,使群众对提存的性质和效力等产生置疑,而且不利于提存机关的规范化。我认为应当由法律明确对提存部门作出规定。另外还应该规定一些部门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管理,起到中介辅助作用。   3.2.2提存执行的操作性差   提存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涉及公法、私法两种性质的关系,注重债务人的利益,但根本目标在于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提存制度内容上还很不健全。例如,《提存公证规则》第18条仅一句话带过,即: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没有阐明通知的方式,及时的标准是什么,太过于笼统,无法应用于实践。显而易见,这样粗糙的立法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提存的客观要求是极不相称的。   4.解决提存制度发展困境的措施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提存制度还极不完善,本文此处针对以上的问题不足提出一些措施对策,但这也仅仅是一些大方向上的把握,具体到落实上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   4.1扩大提存制度相关立法,完善立法体系   针对提存相关立法规定较为稀少、松散、落后,建议同时设立提存实体制度提存程序制度,前者规定在民法典债编和有关单行法规之中,同时制定提存法,专门规定提存的程序问题,它们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保证提存制度法律功能的实现。我国立法上应采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以现行《合同法》之提存制度和《提存公证规则》中的提存制度为基础,在将来民法典的债法总则部分规定提存实体制度的基本问题。同时,应制定解决提存程序的《提存法》,在《提存法》中具体规定提存机关的设置、提存机关的组织机构、提存事件的管辖等。   4.2确立法提存机关,丰富提存制度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司法部1995年颁布之《提存公正规则》,公证处为提存机关,而《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合同法》在相关的法条中均未对提存部门明确加以规定。我们应设立专门的法定提存机关,作为中介机构,有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5.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目前国家之间的交流逐渐增强,债权债务关系也日趋复杂,其调整制度重要地位也日益显现,完善我国债的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主要是在提存制度的法理和漏洞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措施,然而这些只是表面的、大方向上的建议,具体细节还应在实践中慢慢摸索,逐渐成形。总之,希望更多的人注意到并重视提存制度的重大作用,致力于完善我国提存制度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