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制度建构与劳动三权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现状和成因 下载论文网      集体谈判权(right to bargain collectively)是劳动者集体权利的中心权利,是劳动者争取权利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也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由工业集权向工业民主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

是指劳动者集体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就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集体谈判立法,劳动法中仅有几个条文对集体合同做了规范,且没有对集体谈判的保障性条款;尽管工会是法律上(行政)的谈判主体,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工会缺乏从根本上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或动力;   强调个别劳权的“去集体化”劳资关系治理政策,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自治机制的形成,在这种情形下完成的集体合同大多形同虚设或流于形式;   党政高度重视积极介入,其积极面在于能够快速提升集体谈判的覆盖规范,并能以任务性的形式达成,但从本质上抑制了劳资自治博弈能力的提升,淡化了集体谈判的过程,也具有平抑劳动者自发集体维权动能的效用;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重政绩、轻德绩,集体谈判集体合同成为不同层级政府报告中解决劳资矛盾,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成果之一;   企业集体谈判中的强资本、弱劳动与三方协商中强劳动、弱资本并存。

所以,我们看到一方面集体合同数量大增,一方面劳资矛盾仍很突出。

劳动权是集体谈判制度的基础和保障      劳动三权通常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三种权利

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

三种权利的核心权利或目的是谈判

前提是团结权,集体争议权是保障手段和压力系统。

这三种权利合称为劳动三权

团结权是宪法和劳动法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是集体劳权的基础。

团结权虽为劳动者个人享有,但并不由劳动者个人行使,而主要是劳动者集体组织――工会来行使。

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劳动者的团体力量是由个别劳权争议集体争议的演变,从冲突型劳资关系到对等谈判劳资关系的演变的前提。

经验表明:社会协调和经济发展以劳资关系协调为条件;劳资关系协调以劳资力量趋于平衡为前提;而实现劳资力量平衡又必须强化作为劳资关系中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力量,因此,必须凭借公共力量和团体力量介入劳资关系,而团体力量介入劳资关系必须以团结权为基础而获得合法性。

集体谈判权是集体劳权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权利也是中心权利,但这一权利必须有团结权和争议权来保障。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通过集体谈判规范劳动关系事务,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

集体谈判不仅确立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

集体谈判能有效地促使劳资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

通过集体谈判解决社会转型或剧变时期出现的劳资矛盾,成本低且最为有效。

集体争议权与集体谈判权密切相连,是集体谈判实质性成功与否的保障。

集体争议权的行使一般是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由于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或变更发生纠纷所致。

集体谈判必须要有压力手段,争议权就是工人最后的最有效的压力手段。

集体争议权的核心是集体行为,即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

劳动法律体系中,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共同构成了劳动者集体权利

这些权利相互联系互相保障。

其中,团结权是基础,谈判权是中心,争议权是保障。

现实中脱离劳动三权集体谈判单科独进,就可能致使这一制度徒有形式,出现一方面集体合同大规模推进,一方面劳资冲突不断升级的情况。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集体谈判制度建构中的作用      集体谈判制度在西方国家也经历了政府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调整的过程。

从1809年第一次由工会发起的纽约市印刷工人集体谈判,到19世纪下半叶集体谈判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最终使集体谈判法制化、规范化并成为影响和调节劳资关系重要方式的前提是国家通过立法对集体谈判的规制,政府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推动而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的意义在于:1、集体谈判制度不仅是劳动者权利的核心,也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同时也是现代政府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和平衡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特别是特定阶段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也应该是政府的一个重要公共目标;2、是弥补市场在初次分配领域严重失衡,实现劳资自治的重要手段。

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力价格的决定不能仅仅依据市场原则,而应将其纳入公共政策领域加以考量。

作为个体的劳动者议价能力薄弱决定了只有以集体的方式才能解决,而有组织的集体方式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规范,否则容易形成反社会的倾向。

集体谈判劳资双方进行博弈,进而在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达成大致平衡的唯一路径。

尽管社会各界以及劳资政三方对此达成共识还需要时日,但是经验和现实已经证明,越早从本质上落实劳动三权,构建以此为基础的集体谈判制度,越有可能早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民富国强的中华百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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